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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变“侵权包”,网络创作法律红线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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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8 12:28: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享有某知名电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某短视频公司,将一家开放用户分享动图表情包的网络公司告上了法庭。调查发现,涉案网站上有30余张带有与涉案电影相关关键词的动图,供公众浏览和下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这一案件再次将表情包这一“网络社交货币”的法律风险推至公众视野,也为互联网时代的创作与传播敲响了警钟。

表情包作为数字时代社交的常见形式,凭借其趣味性和便捷性,已成为亿万网民表达情绪的首选。然而,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却长期被忽视。本案中,被告平台上的动图表情包直接截取某知名影视经典片段,既未进行二次创作,也未获得版权方许可,最终被认定“涉案动图向公众传递的仍然是涉案电影原有的表达,对截取的部分涉案电影的单帧画面或者连续画面构成了实质性的替代。”类似案件并非孤例,近年来“葛优躺”“蘑菇头”等表情包侵权纠纷,暴露出公众对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边界的认知模糊。

法律并非一概禁止表情包创作,而是通过限定“合理使用”边界以平衡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具体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多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外,合理使用的场景也需具体分析,亲朋好友间点对点传播因不涉及“向公众提供作品”,侵权风险较低;但若在公开平台传播,尤其是商业性平台通过用户利用网站的工具和服务获取相关利益,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次案件中,涉案平台未添加独创性内容、直接用动图替代原片核心画面,并设置了会员充值等服务借此获利,显然超出合理使用范畴。

多次表情包侵权争议的背后,是网络文化快速迭代与法律滞后性之间的冲突:一方面,用户渴望通过二次创作表达情感、参与文化传播;另一方面,影视公司、明星等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司法实践也正逐步厘清侵权认定标准。

要遏制表情包侵权乱象,需多方协同:首先,司法机关应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如本案对“实质性替代”的界定,为类似纠纷提供参考;同时,公众也需提升知识产权意识,认识到“娱乐无边界,法律有红线”;此外,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关键节点,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手段与制度设计减少侵权风险。唯有法律严格规制、平台积极履责、公众自觉守法,方能实现表情包文化的创新与规范并行,推动网络社交环境的健康发展。

表情包作为网络文化的缩影,其生命力源于创意与共享,但无序传播可能让“有趣”异化为“侵权”。这次案件报道的意义,不仅在于警示风险,更在于呼吁构建尊重知识产权的网络生态。只有在法律框架下平衡创作自由与权利保护,才能让表情包真正成为连接情感的桥梁,而非引发纠纷的导火索。

作者:吴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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