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 江 楠 一次寻常的遛狗,并没有伤到人,竟导致狗主人赔了近5万元。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判决养狗人雷先生和物业公司均对受伤者陈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25日,东莞市民陈女士在步行通过小区地下停车场时,被数颗固定于地面但裸露在外的螺丝钉绊倒受伤。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涉螺丝钉原本用于固定停车场内的防撞杆,但事发当天上午,市民雷先生在停车场遛狗时,其宠物狗将防撞杆撞倒,导致螺丝钉暴露地面。事后防撞杆被其他过往人员扶起,陈女士经过时未留意到地面情况,不慎被裸露的螺丝钉绊倒。经医院诊断,陈女士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皮肤软组织擦伤,随后住院治疗24天。陈女士因此将雷先生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方对其进行赔偿。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螺丝钉之所以暴露地面,是因为雷先生的宠物狗将防撞杆撞倒。雷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的狗撞倒防撞杆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但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排除危险,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方,对该区域负有管理、维护和消除危险的防免义务,但未能及时发现防撞杆被撞倒的情况,存在管理疏忽,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此外,陈女士在行走时因未充分观察周围环境而不慎摔倒,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雷先生承担3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原告陈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两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维持三方承担责任比例,并对部分赔偿金额予以纠正,最终判决雷先生向陈女士赔偿4.9万元,物业公司赔偿6.6万元。 东莞中院法官邹越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雷先生饲养的宠物狗虽然没有直接撕咬、冲撞陈女士,但其冲撞并损坏了防撞设施,这是整个事件的起因;而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巡查义务是导致陈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宠物饲养人应当根据依法、文明、友善饲养原则,坚决做到宠物不伤人、不扰民、不破坏环境。而作为小区管理者,物业公司应当协助管理宠物,积极履行职责,如果宠物造成小区设施损坏,应及时有效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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