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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加班”十余年,70岁大爷讨要170万加班费,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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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11:57: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
联合发布
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超时加班"话题引发热议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加班费案件,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28 万余元加班费。
2001 年 8月起,阿东(化名)进入厦门某船只停泊点担任值班管理员,主要负责船只登记、打扫卫生、看管资产等工作。阿东说,他 24小时在岗,吃住都在停泊点,其间若要离开,阿东就向站长报备,找人来顶班。据阿东介绍,在停泊点工作近 20年,他仅因父亲过世、儿子结婚等重大事情请过假。
2020 年 4 月 29 日,单位通知阿东,因停泊点搬迁,2020 年 5 月 1 日起就不需要人来看管了,阿东失业了。近20 年来,阿东的月工资从 700 元涨到 3000元,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阿东平时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均无落实。
阿东起诉了单位,请求法院判令确认 200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0 年 5 月 1日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 170万元。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
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从阿东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认定
双方自 2001 年 8 月 20 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不过
阿东主张的 19 年劳动关系
未获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阿东出生于 1951 年 8 月 24 日,至 2011 年 8 月 24 日已年满 60 周岁。2001 年 8月 20 日至 2011 年 8 月 24 日期间,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11 年 8 月 24日之后,阿东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阿东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定按 150% 的工资报酬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用,按 200% 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用,按300% 的工资报酬支付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费用。其中,按每天加班 5 小时计算平时延时加班工资,按每天加班 13小时计算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最终
法院一审判决
用人单位支付阿东
2001 年 8 月 20 日至 2011 年 8 月 24 日
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共计 28 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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