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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长期强迫女儿乞讨并殴打被判虐待罪,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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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21:44: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虐待子女的父母是否会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福建厦门湖里区法院在判例中给了肯定的回答。
5月31日上午,福建省高院召开福建法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上述案例。
案例中介绍,2011年8月29日,白某花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产下小丽,之后便独自带着她一同生活。在小丽还不满一周岁时,白某花就经常带着她到鼓浪屿乞讨。白某花长期强迫小丽乞讨,且不保证其饮食,还多次置小丽走失而不顾,并狠心地对其进行殴打。
2019年4月4日,白某花因殴打小丽涉嫌虐待罪被提起公诉。2019年6月14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白某花犯虐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小丽的生父不明,且其外祖母已经去世,而外祖父因患有老年痴呆住在养老院,生活无法自理。小丽没有其他成年的兄弟姐妹,因而由金安社区居委会委托厦门市社会福利院照料。金安社区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白某花监护人资格。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花作为小丽监护人,对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但白某花对小丽实施的虐待罪行已严重损害小丽身心健康,故其不再适合再担任小丽的监护人。金安社区居委会申请撤销白某花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因小丽无其他适宜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住所地的基层社会组织,具有监护能力及监护资格。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白某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的监护人。
福建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认为,本案是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未成年人亲生母亲监护权的典型案例,也是厦门市受理的首例因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而被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湖里法院积极协调对未成年人进行安置、救助,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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