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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飞爆料算自首吗?还有谁需担责?股民是否可以索赔?律师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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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8 09:29: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 | 连卫民

5月17日早上,利通电子、中源家居、隆基机械等公司的股票以及多只ST股票都在开盘后大跌,有的甚至一度跌停。而这些股票之所以批量跌停,是因为他们都属于“叶飞概念股”。

事情要从5月9日说起。前私募冠军叶飞突然在微博高调喊话中源家居的董事长和董秘,声称自己曾通过中间人参与该公司的市值管理,然而由于盘方的推卸赖账,最终蒙受了数百万元的损失。

而通过叶飞陆续发布的微博,此事大致的脉络为:上市公司中源家居想做市值管理,通过找到了叶飞,叶飞又联系了一些公募基金经理和券商资管买入该公司股票。其中,盘方的代表人员是蒲菲迪,而叶飞的上家是申万证券青岛营业部的刘鹏。没成想盘方赖账,中源家居又遭股价暴跌,以为自己受人之托帮人“杀猪”的叶飞自己却成了待宰的“猪”。

这件事经媒体报道后持续发酵,除了中源家居外,城地香江、东方时尚以及天风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民生证券等多家公司和券商也牵扯其中。

5月16日,证监会曾表示,针对近期媒体报道有相关方涉嫌合谋实施不法行为等问题,根据交易所核查情况,证监会决定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利通电子、中源家居等股票价格立案调查。

而针对叶飞所说的利用“市值管理”操纵股价一事,中源家居、东方时尚以及天风证券、民生证券等均已发布公告予以否认。

截止发稿前,此事仍在调查中,真相究竟如何,还需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那么,如果叶飞的举报属实的话,牵涉其中的上市公司、券商和叶飞自己分别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凤凰网财经咨询了几位律师的观点。

丁伟律师:上市公司本身是受害方,承担责任的风险较低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席合伙人、青岛市律师协会证券委员会委员丁伟律师对凤凰网财经表示:“如果叶飞公布的事情属实,那么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券商、叶飞以及上市公司中参与指使、联络的高管等均可能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丁伟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方式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所谓“市值管理”实际上就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一旦查明确有其事,监管机关将对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投资者可要求责任主体赔偿其因市场操纵行为而导致的损失,严重的可能被司法机关按照《刑法修正案》(六)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券商、叶飞以及上市公司中参与指使、联络的高管等均可能面临上述责任。上市公司本身只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受害方,承担责任的风险较低。

另外,针对“叶飞爆料是不是自首”的问题,丁伟律师认为:“自首是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问题,承认违法犯罪。叶飞只是在自媒体是曝光,而且不一定真实,我认为不构成自首。”

许峰律师:叶飞提供的材料可能会影响判罚,股民可依法索赔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许峰律师对凤凰网财经表示:“爆料并不等于自首,但叶飞如果如实提供了材料,确实有助于查处案件的话,他自己如果涉及违法,在判定处罚时也有可能酌情从轻的。”

许峰律师认为,无论最后调查结果如何,叶飞或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事情属实,那么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叶飞“拉皮条”也有责任,可能会被禁入,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如果叶飞的举报是假的,那么根据《证券法》中“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叶飞可能也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许峰律师指出,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会面临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而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许峰律师表示,根据目前的信息来看,如果确有其事,处罚到相应责任人的可能性比较大,当然如果证据证明是董事会等决议的,那么处罚上市公司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许峰律师还向凤凰网财经表示:“如果调查后确实存在操纵股价的事,那么操纵期间受损的投资者存在向操纵违法者索赔可能性的,但要以操纵定性作为前提。我们已做了大量的操纵索赔案件,但具体的索赔条件要根据调查结论确定,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向等,目前只能保持关注。”

王营律师:叶飞也许会成为证券市场“卓伟”“王海”一样的特殊存在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律师对凤凰网财经表示:“若消息属实,则本案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或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其他负责人员、防火墙、盘方、中间人、融资方、接盘方(公募机构、券商自营盘)、引流方及正常投资者、融券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具体而言:

1、对上市公司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不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也无权成为被规制的对象,但是从长远来看,上市公司通常是最大的受害者,一旦操纵行为被识破,公司股价大概率长期低迷,无法回弹,甚至引发退市风险。

2、对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其他负责人员来说,根据我国证券监管实践统计,实控人及法定代表人、董秘、财务总监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例并不少见,通过与第三人合谋操纵股价、配合套现,在相当一段时间成为典型的违法手段。例如徐翔等人配合王永红操纵“中弘股份”案,由于他们对于信息披露具有掌控力,因此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更为常见。根据现有法律体系,可从刑事、行政及民事全领域进行规制,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证券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倍以内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100万的,可处1000万以内罚款;同时证券法规定,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3、盘方。盘方长期活跃于资本市场,通过中间人,调动配资方、引流方、接盘方的能力,通过加杠杆、非法荐股、拖拉机账户组及利益驱动,让多方形成操纵市场的结果。盘方是操纵市场的直接实施人,但盘方往往具有强大的隐蔽性和反侦察能力,以往的案例中,发现受规制的对象往往是操盘手和基础交易人。但是本案中蒲菲迪如被指控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属实,是集团犯罪中的主犯,或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责任同上市公司实控人。

4、中间人。叶飞在本案中即为中间人,明知相对人操纵证券市场而提供帮助,应以从犯处理,同时鉴于其有举报行为或导致资本市场乱象得以整治,众多人员被追究责任,因此叶飞在本次事件中,或承担相对很轻的责任,甚至免除处罚。

5、接盘方。公募机构、券商自营盘在本案中为明知他人操纵因谋非法利益而提供帮助,相互接盘,如盘方操纵市场是真,接盘方同样涉嫌操纵证券市场,鉴于一方接盘数量不多,或减轻处罚,另一方未买进,应视为中止,或被免于处罚。

6、正常投资者。基于股价被操纵,导致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同时如果被引流方以微信群、大师荐股形式引流导致损失的,可同时报警处理。

7、融券投机者。叶飞爆料导致多只股票股价异动,多股出现跌停,这些上市公司中有属于融资标的,如叶飞爆料前和部分投资者进行联系,并以融券方式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或涉嫌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政,10倍以下罚款;民事同样承担投资者赔偿责任。

8、防火墙。防火墙是指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其他负责人员为了操纵证券市场而设置的防火墙措施,通常以市值管理名义或其他财务顾问服务外包给某些咨询机构,签订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值管理协议。当防火墙存在时,操纵证券市场这一指控对于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障碍。

另外,王营律师还表示:“假如叶飞所爆料的操纵证券市场的事为真,叶飞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证券市场一定时期内,交易更规范、市场更健康,基于证券违规交易的超级收益回报,或出现新的秩序。叶飞也许会成为娱乐圈“卓伟”,打假圈“王海”一样的特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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