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623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起点需慎重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3-7 10:0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史奉楚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寻亲网站“宝贝回家”创始人张宝艳的一则建议被网友“顶”上热搜。她建议,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张宝艳认为,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绑架的过程,其造成的后果比绑架犯罪更为严重。本版昨日曾为此刊发评论《严打拐卖妇女儿童须出重拳》。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偷盗婴幼儿后出卖、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纵观刑法条文,相对于很多罪名来说,对此罪的处罚力度已是较为严厉。

作为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刑法,必须保持谦抑性,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体现立法、司法文明化的应有之义。这要求刑法不能动辄严厉追究某种行为的责任,且行为人所犯罪行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相统一。当然,对一种犯罪的量刑,也应考虑到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各种犯罪情节,进而给出量刑尺度,而非一刀切地从严处理。

具体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而言,既有拐卖妇女儿童一人的,也有拐卖多人的,还有偷盗婴幼儿后出卖的,甚至有拐卖不成后杀害被害人的。那么,对不同情形的拐卖自然应作出不同的量刑。如根据现行刑法,对拐卖一人的,可量刑五到十年,假使将其量刑起点提高到十年以上,则对拐卖三人以上的,或者偷盗婴幼儿后出卖等情节更重的犯罪却难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民间非法送养和非法收养并不少见。一些父母基于各种原因将不愿抚养的婴儿送给亲属,或者通过中间人送给他人收养,收取适当的“奶粉钱”、“辛苦钱”。部分经济条件较好或者子女较少的父母也愿意收养儿童。对此类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要是全部在十年以上量刑,显然过于苛刻,也有违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虽然拐卖人口是最可耻的行为之一,任何富有正义感的社会都不该容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过,这不代表可以不考虑社会现实及整个刑罚体系的科学合理而对此类犯罪一律从严惩处。特别是,如果能够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则可较好地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而非一味向重刑求解。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