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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自杀群”需多方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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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7 09:29: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又有年轻鲜活的生命离开了。据本报记者采访报道,在今年6月7日,武汉警方在某出租屋内发现三具男尸,现场有烧炭痕迹和一封遗书。初步调查是三人烧炭自杀身亡。

根据调查,这三名青年本来并不认识。他们是在网络平台上的“自杀群”中相识并相约自杀的。他们原本的生活并没有太多的波澜,但在充满着负面情绪的“自杀群”中,厌世悲观的态度逐步产生。一些“自杀群”中经常有人指导并鼓励自杀,甚至发布攻略,这使得自杀变成承诺与邀约,自杀的几率大大增加。于是,三个生命消失了,三个家庭从此也陷入痛苦之中。

之所以说是“又”,是因为“自杀群”带来的自杀现象不是今天才有,而是持续多年。2016年,20岁的湖南大学生小伟和“自杀群”中结识的朋友双双在长沙跳楼身亡,此事轰动一时,是因为小伟的父亲发现小伟有轻生倾向后潜入“自杀群”,试图挽救儿子。但他只挽救了另外一个年轻人,而他的儿子却依旧死去。其实,类似的报道可以追溯到2013年,当时泉州青年小冉就因为加入“自杀群”而多次自杀,所幸都被抢救回来。

年轻人情绪容易波动,也容易受外界影响,这个年龄段是自杀的高发期。而对这些生命产生很大影响的,往往就是他们加入的各式各样的“自杀群”。“自杀群”的成员普遍对生命漠视,缺少对家庭亲人的责任与依恋,负面情绪互相影响,互相提供“经验”与“帮助”,这使得自杀更容易实施。心理学家认为,“自杀群”强化了自杀的意念,提供了自杀的环境,显然负有巨大责任。

那么,网络平台是否应该对自杀群的存在负责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企业有义务对有害信息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也许,对“自杀群”的监控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这并不是不作为的理由。暴力、色情等有害内容能在互联网上逐渐得到控制并消失,那么像“自杀群”这样的聊天群组,肯定也能得到治理。这从技术上来讲并不困难,能不能做到,主要还是要看责任心。

当然,除了网络平台要负起自己的责任以外,法律对建立“自杀群”,怂恿、鼓励、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也不能放任不管。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自杀群”群主建群,以及在群中提供自杀的精神及物质支持,也属于主动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应该按照刑法“故意杀人罪”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认定,包括相关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作出司法解释。以前,没有网络实名,许多责任难以追究,现在实名制已经普及,追溯责任已经变得可行了。

杜绝“自杀群”,其实并不是一件难事,关键是不能拖延,因为它的确危害到了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的生命。这些年已经有多个类似案例发生,必须引起各个方面的充分重视,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其严追猛打,才能让网络变得更加安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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