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了过去五年里的这样一组数字,“城镇化率从52.6%提高到58.5%,8000多万农业转移人口成为城镇居民”。城镇化不是土地的城镇化,而是人的城镇化,8000万人从农村向城市迁徙,需要的不只是居住之所和工作机会,更需要相应配套的社会管理、服务和保障机制。(3月25日《工人日报》) 破除户籍壁垒,让户口随人口自由流动,是新型城镇化建设路径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此,各地持续实施农民工进城落户政策,过去五年,已有8000多万农业转移人口成为城镇居民。特别是,国家发改委提出,全面放宽城市落户条件,2018年实现进城落户1300万人,到2020年,实现1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然而,作为“新市民”,他们正面临“进城容易发展难”的困境。 此前,社科院测算,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约为13万元。进入城镇的个人每年平均需要支付1.8万元的生活成本,还需要一次性支付10万元左右的购房成本。可见,为了让农业转移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就应该让他们享受均等公共服务和发展机会,减轻生活成本。但现实情况却是,农业转移人口还是城市“过客”,未能真正被城市接纳和尊重,他们非但未能真正融入城市,甚至在城市还没有找到一个属于自己的“位置”。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所代表的城乡隔离、社会保障不公和歧视性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在一些城市还依然存在。 因此,农业转移人口进城成本,需要公共服务兜底。既然城镇化的发展离不开广大农业转移人口的贡献,既然城镇化本质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那么就必须更加重视改善农业转移人口的生存条件,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城市安居乐业。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为农业转移人口创造一个安心工作和生活的外部环境,并用行政和市场的手段,及时淘汰一批靠低工资维持经营和“道德认证”不过关的企业。在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薪酬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打击恶意欠薪、工作环境恶劣、剥夺休假权和休息权等损害农业转移人口权益的行为。 特别是,8000万人进城,呼唤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实行城市公共服务无差别全覆盖,并建立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在培训、就业、社保、维权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为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环境,从制度上给他们以心理认同和归宿。总之,努力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主要做到“十有”,即进城有工作、劳动有合同、上岗有培训、劳动有报酬、参保有办法、住房有改善、维权有渠道、生活有文化、子女有教育、发展有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