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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二婚酒”涉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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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6 15:01: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5日,有微友晒出一张图片: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枇杷村村民委员会和村红白理事会联合发出一则公告,对一起即将举办的“二婚酒”叫停,其理由是违反了《村规民约》,村民同时被告知,不得前往帮忙,不得赴宴送礼。(2月25日封面新闻)

  农村的大操大办,近些年来一直倍受诟病。原因在于,那些名目繁多的宴请,已把人们拖进不可控的人情债,在竞相效仿和攀比中,不仅造成不必要的铺张浪费,甚至让有的人由此致贫。因此针对这一由人情泛滥出的陋习,当然有必要加以限制或抵制。

  现在尴尬的是,对于农村中的大操大办,法律之手还无力干涉,如果政府强行介入,又会涉嫌把手伸得过长,于是由村民自治表决出的《村规民约》,无疑就成了治理这一陋习的最佳措施。但是又必须看到,《村规民约》也不是万能解药,它的制定首先要合法,并且在实施上只宜提倡不宜强制。否则一旦在这两方面做出格,就会让《村规民约》失去意义。

  从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枇杷村制定的《村规民约》看,其取得的效果很明显,但部分条款是否合法却有待商榷。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禁止举办“二婚酒”,这不仅于法无依,还涉嫌“二婚”歧视。原因在于,“一婚”“二婚”都是喜事,既然法律和《村规民约》没有禁止“一婚酒”,就没有理由禁止“二婚酒”。毕竟“二婚酒”不是简单的重复办婚宴,它是一个人遭遇一次婚姻不幸后,迎来的与第一次婚姻同等重要的大喜事,因此不应厚彼薄此。需要指出的是,“二婚”的另一半未必也是“二婚”,倘若对方是初婚或初嫁,这一禁止“二婚酒”,显然对他们又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再反观该《村规民约》还禁止“二胎酒”,以及给“升学酒”划上本科以上的杠杠,让国家允许的二胎和上卫校的孩子,都无缘为自己的降生和深造贺喜,无疑都折射出该《村规民约》的制定,存在于法无依,有失公允,甚至涉嫌歧视等问题,这是需要纠正的。在笔者看来,与其禁止“二婚酒”“二胎酒”,让《村规民约》背上不尽人情、涉嫌歧视,以及于法无依的恶名,还不如立足反对铺张浪费和攀比之风,在宴请消费标准和份子钱上去设限,这不仅更顺应亘古以来的道义和眼下的大政方针,也更容易被村民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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