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母亲高血压突发,一位好心的司机送医时闯了红灯。如今,刘女士要找到当时驾驶陕AE62C1小轿车的司机,想告诉他:“你已经救了我们的急,罚款不能再让你背。”(见2月4日的《华商报》) 对于被救者家属的忧虑,当地交警部门解释说,当事人家属只要带上病历证明,到交警大队说明情况,交警都会人性化执法,可免于处罚。毕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九类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可清除并免于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类规定:“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就可以依据该规定予以消除。而该司机救人正好属于“救助危难”,对其免于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和人之常情。 《刑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对司机闯红灯救人这种“善意违章”,不仅可免于处罚,有关部门还应对救人者进行表彰。这样一来,这就是认可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弘扬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精神,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彰显了对他人的关怀,值得点赞。因为此举说明对“救助危难”者的处罚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具有人情味,切合现实需要和群众利益的关切,是司法的文明与进步。 以往,之所以出现了救人闯红灯该不该处罚之争议,关键是如果不给予处罚,有人担心会助长乱闯红灯的恶习,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特别是会让法律与道义处于对立地位。殊不知,如果善良的道义还要承担法律的处罚,那么今后谁去做好事、行善?又如何倡导人们去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舍己救人?毕竟,法律不为行善者护航,公民就不敢行善,就难以保障司法的公信力,因而,法律扬善比惩恶更具有现实意义。所以,对司机救人闯红灯免于处罚,应该多一些理性认识。 当然,在法制社会里,该司机闯红灯救人这种行为是不宜提倡的。市民一旦遇到了危难或者需要紧急求助时,最好拨打110或120等专门求助电话求救,甚至可以报警救人。毕竟,的哥应该遵守交通法规,闯红灯救人不是该司机业内的事,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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