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在合肥火车站的“女子为等老公干扰高铁人员工作”事件,沸沸扬扬。 很快,有人扒出了该女子系某校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罗某某。随后,有媒体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获悉,该局已成立事件调查处置小组,责成当事人立即停职检查;勒令所属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 面对如此“处分”,昨晚,罗某某发布长文质疑称,“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我教学又没过错。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 和罗某某抱持同样疑惑的,还有一些网友。那么,问题来了:当地教育局给出的停职检查处分,是否有法有规可依?合情合理吗? 一般情况下,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新闻,某某公务员因为违纪违法,或者有悖社会道德,被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或者说行政处分,这个也比较容易被公众所理解、接受。那具体到事业单位的学校,具体到一名教师,其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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