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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继承人免罚:法律有理更要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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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0 15:46: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杨风申曾因制作烟花表演所需的烟火药,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刑。杨风申及家人不服判决,认为制作的烟火药是为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并不违法,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29日,二审宣判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12月29日 澎湃新闻网)
  当法律为杨风申老人带上“镣铐”时,安全与民俗之间的矛盾就成为了公众的热议话题。很多人说,尽管免予刑事处罚,但杨风申的获罪本身就很荒诞。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一判决有理有据。
  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杨风申老人制造的“梨花瓶”烟火药已经达到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定罪门槛”。但同时,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因此,二审给杨风申老人的判决事实上有理有据,无法辩驳。
  只不过,法律在有理的情况下更要有情。
  “法不外乎人情”。法律在规范人的社会行为时,是天理也是国法。但是,杨风申的行为事实上并没有构成安全事故,甚至还属于非遗保护和传承,就算是天理也应该“有容”。如果一味地按照严格的法律条目处事,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将文化传承者送上法庭,反而影响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让公众难以信服。
  更何况,在杨风申老人之前,浙江就有过类似的“药发木偶戏”传承人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拘的案例,当时,当地法院给了“药发木偶”一条未来之路,让其在法律的监督下合理地传承文化。反观石家庄法院的处理,虽说合理合法,但并未有效借鉴先前的案例,对文化、人情的特殊性进行充分考虑。
  另外,法律的审判吓跑了杨风申新找的接班人。一时间,仿佛79岁高龄的杨风申老人就成为了“古火”烟花的最后一位继承者。尽管二审的判决可以保证杨风申的人身自由,但“古火”仍然没有自由和传承。于情而言,法律忽视了审判背后深远的社会影响。
  法律有理无错,但“情理”二字不可强行拆开。面对情和理,法应当重新审视自己,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进行修订,跟上传统文化继承的步伐,不能让安全与民俗之间的矛盾由传承人独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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