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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强制捐款不能只靠个人怒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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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4 18:57: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怼的不是捐款有错,我怼的是方式方法不对!”面对单位发出的“慈善一日捐”要求,刘娅这次选择不再沉默。12月19日,她通过微博将单位的捐款要求公布于众。她因此被要求写检讨。(12月22日《华西都市报》)

强制捐款的消息早已让人审丑疲劳,怒怼强制捐款的舆论也是一浪高过一浪。但遗憾的是,不管是在舆论的怒怼下,还是被捐款者个人的怒怼下,强制捐款似乎并未因此越来越少。原因何在?恐怕在于所谓怒怼的实际无力,也恐怕在于即便强捐也几无成本可言。而这种几无成本,并不一定是规定的不到位,而可能是规定的执行不力。

众所周知,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法》,其第32条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同时,该法第101条又明确了法律责任,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显而易见,法律不但不允许强制捐款,还规定了对强制捐款的处理措施。然而让人遗憾的是,强制捐款不时出现,可我们有多少时候多少次听说强捐单位因此被民政部门制止、警告和有效退款?

还有,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规定,职工有权自行决定捐款的数额,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须出于职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强行扣除职工的工资;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毋庸置疑,强制捐款强行扣工资的做法也不被允许。但同样遗憾的是,面对扣工资式的强制捐款,又有多少地方的人力劳动和监察部门会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被强捐的劳动者维权,追回被扣的工资,尤其是对强捐者实施处罚,让他们赔偿被逼捐者一定的赔偿金?恐怕很多时候要么默不作声,要么退回劳动者被逼捐的款项了之。

如此有令不行,有规不执,有法不依,其结果就是违法强捐者没有违法成本,进一步变相激起的却是强捐者违法行事越来越足的底气和胆量。甚至很多时候不是逼捐者付出代价,而是被强捐者、曝光者付出代价。如此之下,包括个人舆论的怒怼,对强制捐款而言可以说没有多少实质的威胁和逼退效应。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尤其是相关执法部门,遏止强制捐款,不能仅靠个人怒怼,既然法律法规对强制捐款有明确的规制,就必须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有效为被逼捐者撑腰。这是维护具体群众权益的需要,更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当然,就现实而言,强制捐款之所以成本很小甚至完全没有,很重要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现有法律虽然对强制捐款有禁止、有惩处,且散见于不同法律规定中,从而出现多头治理但都不治理的局面;另一方面则是这些罚则与强捐相比,成本太小甚至可忽略不计,缺乏法制威慑力。

也正因为如此,遏制强捐还需要进一步的相关动作。比如强化部门执法协调,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制止强捐;完善修订强捐罚则,强化违规代价,增强法制震慑力,从内心深处杜绝强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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