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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超1.45亿元红酒洋酒走私案曝光:“90后”主犯初中文化,获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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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1991年的广东男子庄某甲,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走私红酒、洋酒等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下同)超1.45亿元。其中,在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庄某甲与他人为福建某公司走私红酒入境,就偷逃应缴税额超1.32亿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判定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资料图
9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对于原判认定的庄某甲系自动投案,有自首、立功情节,系从犯等,重新认定为被告人庄某甲有揭发他人立功情节,但不构成自首,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男子伙同他人走私红酒等入境
曾8个月内偷税超1.3亿元
二审裁定书显示,庄某甲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其走私行为始于2019年。2019年底,庄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揽货人龙某(另案处理),龙某向庄某甲介绍了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将红酒等货物清关入境的业务,双方就通关费用、货物流转及如何交付货物等事项进行协商,庄某甲决定委托龙某帮其将货物清关入境,并于2020年6月正式开始合作。
之后,庄某甲委托龙某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在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走私29886瓶红酒、洋酒入境,后将走私的红酒、洋酒销售给汕头等地的客户牟利,偷逃应缴税额679万余元。
2021年7、8月,庄某甲接受货主顾某(另案处理)委托,帮助顾某寻找通关渠道将在境外购买的红酒走私入境。随后庄某甲联系到香港的“叶某”(另案处理),商定好由“叶某”为顾某将红酒走私入境。庄某甲与“叶某”在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以每瓶人民币45元至292元不等的价格为顾某走私4895瓶红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230多万元。
庄某甲通过罗某(另案处理)介绍,与“叶某”在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为货主福建某有限公司走私红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32亿余元。其间庄某甲负责对接货主和“叶某”,协调香港入仓、物流运送、清关费对账等,使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通关费用。
庄某甲与“叶某”在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为货主李某走私红酒8256瓶入境,偷逃应缴税额335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统计发现,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庄某甲共计偷逃应缴税额1.45亿余元,其中2021年3月至10月的8个月时间内,偷逃应缴税额就超过1.3亿元。
获刑九年并被罚200万元
二审:不构成自首,系主犯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庄某甲系自动投案,被认定为有自首、立功情节,系从犯等。
该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虽对小部分犯罪事实提出辩解,但基本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庄某甲到案后揭发庄某乙走私犯罪行为,并规劝庄某乙投案,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相关规定,该院判决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宣判后,庄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认为庄某甲归案后揭发庄某乙走私犯罪并规劝庄某乙主动投案,庄某乙已被判刑,庄某甲构成立功。庄某甲主动投案属实,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共同走私中的关键事实,包括如何共谋、具体获利情况等也并未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自首。此外,庄某甲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庄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伙同他人走私红酒、洋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庄某甲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庄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庄某甲是从犯及构成自首不当,应予纠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今年6月1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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