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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办婚礼未领证,男子殴打女方致其离家后起诉返还彩礼,法院判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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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期间,双方因矛盾纠纷不再共同生活,那么此前给付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7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女方上诉,维持一审中关于“女方返还黄金首饰‘三金’(项链、戒指、手镯)及部分彩礼款”等判决。

据一审法院认定:丹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于2022年6月订婚,于2022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订婚时,丹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彩礼款60000元,并为李某某购买价值24300元的黄金首饰“三金”(项链、戒指、手镯)。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丹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彩礼款50000元。2024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丹某某殴打李某某,致其离开丹某某家,两人不再共同生活。而后,双方在彩礼返还问题上发生纠纷,2025年4月,丹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款116000元及黄金首饰价值24000元,共计14万元等。审理中,丹某某变更诉讼请求,总彩礼款数额变更为11万元,另要求返还黄金首饰,不再折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行为。本案中,丹某某与李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双方对彩礼款及黄金首饰“三金”均予以认可,且根据李某某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双方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起因在丹某某,丹某某对李某某有殴打行为,对婚约无法得到实际履行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以上因素依法判决:李某某等人向丹某某返还其彩礼款50000元及黄金首饰“三金”(项链、戒指、手镯),驳回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女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6月底,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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