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有网友发布一段监控视频称, 一名男孩在路边拖走小女孩,疑似实施猥亵。视频中显示的时间为今年3月12日下午,一名男孩将一名女孩拖行至角落处,可以听到女孩在哭叫,视频中出现疑似猥亵的行为。 据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联合工作组深夜通报,3月12日17时,五华县一在校学生李某(男,13岁)跟随一女生至一居民楼下时对其实施猥亵。其间,该女生尽力挣扎并大声呼叫,被路人发现后,李某停止猥亵行为。 案情发生后,五华县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经检查,该女生身体未受到伤害。3月14日,李某已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训诫是一种怎样的处罚措施? 训诫,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妨害社会管理或司法秩序等行为,但程度较为轻微,尚不构成或不需要行政、刑事处罚的,由相关机关对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措施,在刑法、民事诉讼法、反家庭暴力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公安训诫是对情节轻微、尚不足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行为进行的类似于批评教育的劝谏措施,实践中往往由公安机关出具并向被训诫人宣告《训诫书》。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予以训诫: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未成年人而言,依法适用训诫会起到哪些实际的效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未成年人往往具有心智尚未成熟、心理承受能力较低的特点,加之未成年人一般对具有严肃、威武形象的警察职业本身就有恐惧敬畏心理,以及训诫会等训诫程序的仪式感,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予以训诫足以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进而使被训诫的未成年人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当然训诫未必能一次生效、也未必长期有效,依法训诫之后仍需要强化后续监督,综合行政手段和社会力量,帮助触法少年走向正路、回归校园和社会。#13岁男生猥亵女生被送至专门学校#(央视新闻、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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