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106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社死,是对一个未成年男生的二次侵害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2-20 11:01: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月16日上午,自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微信用户,转发公开了多张该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称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随后,上海市第二中学会回应,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已展开调查。

八卦立刻上了微博热搜。角度很多,有人说是美好的爱情,有人说这是禁忌之美,有人批判女老师,有人批评女老师的丈夫。这些问题,没有标准答案。毕竟,马克龙,爱上大自己24岁的女老师时,也才17岁。

但关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有标准答案。

不谈女老师的隐私权,因为会有人说,老师是公职,老师对学生是基于权力关系,行为应该受到公共监督。

但是,在流传的PDF文件中,女老师的老公,实名点出了未成年人的名字与照片。

未成年人的涉性案件,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侵犯隐私应该承担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都会认为,女老师基于权力关系、年龄、更成熟的心智,是这场主导者,男生是受害者。女老师的老公,也遵循这种政治正确,他公开的是“自己的妻子出轨男学生”,而不是男学生引诱了自己的妻子。

那么,未成年的男生,显然不应该受到女老师老公的公开社会处刑,被社死。但是,实际上,女老师老公点名并曝出相片,引发的网暴的影响,要持续多年。

这是一对成年夫妻对一个未成年人的两次加害。

从法律与伦理上说,这都不应该发生,应该被约束。那么,如果女老师老公二次侵害未成年人成立,接下来,是什么单位发通报呢?站出来说:注意到网上流传PDF。。。。

这类花边新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法律的视角,从来都不应该被忽略。

从伦理上,也有角度能对抗未成年人隐私权,为女老师老公辩护。

那就是认为男生不是受害者,而是对女老师的施害者,或者,是一个心智成熟的和女老师平等的个体。他独自,或者和女老师一起,侵犯了女老师老公,侵犯了一个男性的“领地”。公开进行社会性处刑,这是一个男性对男性的报复。这一条逻辑自洽,但却没有法律支持,是一个前现代的观念,是一个物化女性的观念。

社会观念,是一个网络。每一个观念节点,都潜移默化,不动声色的牵动整个社会观念的大网起起伏伏,前进或后退。于是,在每一桩花边新闻中,在每一场热搜中,人们默默的塑造着自己的未来。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