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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醉驾男子送锦旗感谢检方,醉驾不起诉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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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22:2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丨沈彬
一起醉驾被不起诉案,近日引发网络热议。
据陕西西安未央区检察院通报,2021年12月,姚某被查出酒驾,血醇浓度为144.32mg/100ml。警方随后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姚某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查明,姚某虽系酒驾,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而且,姚某酒驾是因父亲突然晕倒,着急看望父亲,公司也证实姚某工作表现良好。
综合考虑,检察官拿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姚某则向检察院送来了锦旗。
说好的“醉驾一律入刑”的呢?怎么就变成当事人“态度好”,“工作表现好”,就可以“免罪”?都这么“工作抵罪”的话,是不是马路杀手要横行无忌了?是不是这背后有猫腻?
网友的态度十分耿直,但也不能说检察院的处理就有问题了。这其实是“法治1.0”和“法治2.0”的“版本冲突”,还得厘清醉驾(危险驾驶罪)这10年的发展,以及中国法治环境的迭代。
10多年前,“杭州70码飙车”、“成都孙伟铭案”等惨烈的飙车、醉驾案引发全民讨论,最终也推动了醉驾正式入刑,成为民间舆论与立法的良性互动的范例。
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不需要有“情节恶劣”的附加条件,即只要是醉酒驾驶就可以构成犯罪。而且为更好发挥震慑作用,当年司法机关更多强调的是“一律入刑”,无论情节轻重。
可以说,这个雷厉风行的“一律入刑”起到了很好的普法作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中国的道路安全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好转。
2022年2月14日晚,贵州省黔东南丹寨县交警大队宣传民警在辖区娱乐场所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不过,醉驾正式入刑10多年之后,也出现一些新问题。
首先就是,如果仅仅按血液酒精浓度来认定,醉驾的入刑门槛就会很低,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到2020年的时候,全国法院审结的“醉驾刑”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9%,成为第一大罪。
法学家周光权此前就提出,“醉驾每年让30万人入狱”确有必要反思了。这在当时引发了不少争议,主要还是网民的朴素正义观与专业法学观点之间的碰撞。
另一个问题是,虽说当初“醉驾一律入刑”起到了“治乱世用重典”的作用,但也有必要体现罪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
近年来,各地纷纷打起了司法政策“补丁”。比如在2019年,浙江省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道路醉驾”。还有的地方规定,“宿醉”(饮酒后睡了一觉后仍然血醇超标)可以从轻处罚,或者规定,酒后遭遇亲友突发疾病而驾车送医,可以从轻处理。
应该说,这些“补丁”是对于之前过于粗线条的“醉驾一律入刑”的细化,也更能体现司法的精准和公平,并不是司法人员在枉法,将刑法条文“空挂”。
另一个大趋势就是,醉驾入刑10多年来,中国法治目标也在发生变化。
20年间,我国重罪案件占比已从1999年的19.6%下降至2019年的2.7%,治安环境取得明显进步。在这个基础之上,我国不再一味追求“严打重判”,相反,“少捕慎诉慎押”在去年4月被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
这里的“慎诉”,即谨慎起诉。可以说,它已经成为中国的“法治2.0”目标,是了不起的法治成就。
所以在本案当中,检察院是从宏观的司法目标出发,更强调的是“减少社会对立面”的司法政策要求,在查明姚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不错,特别是姚某酒驾是因父亲突然晕倒,着急看望父亲的特殊情况,结合姚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也是合情合法的处理。
一个醉驾不起诉案,网友看到了醉驾可能被姑息,检察院则是从“减少社会对立面”的宏观角度做出评判,双方都没有错,这就是中国法治建设多重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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