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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秘书提拔任用应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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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8 10:5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十章42条,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

    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

    根据《办法》,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均适用《办法》。

    《办法》强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办法》要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要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各部门如何分工?根据《办法》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

    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办法》还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

    同时,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时

    应对其干部选任工作进行检查

    《办法》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办法》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任前事项报告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责任追究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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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说几句吧!人生苦短何必为这小事儿记仇呢?开朗就好、想开一些、看开一些。其乐乐不如众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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