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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闷死”小偷案,为见义勇为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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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7 08:36: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5年时,昆明市民银先生到学校接孙女时帮助保安抓到一名偷车贼,该男子不断挣扎、叫喊:“我记得你们了。”因担心被报复,银先生用男子外衣罩住其头部,民警赶到时小偷已被“闷死”。之后,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但是,经过近3年的司法调查之后,3月12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肯定了银先生见义勇为行为,决定不予起诉。
  见义勇为的银先生,躲过了牢狱之灾,很多网友拍手称快。甚至有的网友认为,这样的司法政策让公民在见义勇为时可以“放开手脚”。
  其实,司法处理应该对法律、对真相负责,不能大而化之。
  回看此案的细节,偷车贼之所以被“闷”死,虽系透气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但还与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也就是心源性猝死有关。而且,被害人因长期吸毒,各器官机能及耐受性较常人弱。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也增加了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砝码”。对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不准确,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的期限,也说明有关部门在依法认定上的慎重。
  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案件归纳为“见义勇为闷死小偷,不用负责”,这个陈述可能会造成误导。
  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司法机关。根据刑法,“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银先生属于见义勇为,决定不予起诉,这种对正当防卫的司法理解,有利于形成全社会与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良好氛围。
  但是,也不是所有见义勇为都不用负法律责任,甚至死人也不必偿命。人民检察院之所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根据刑诉法第173条第二款,也就是“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酌情不起诉。
  今年两会上,最高法的报告中提到这两起“小案”——“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体现了最高审判机关对于那些直接影响社会风气、万众关注的个案的重视,两案及时回应了民间的焦虑,纠正了之前司法实践中的某种苗头——“谁惨谁有理”“死了人总得有人赔偿”。本案也将会发挥类似的社会效应,避免让正常见义勇为者畏首畏尾。
  这次不予起诉“闷死”小偷案,也是司法的出手助力,让见义勇为轻装而行;当然此案还有较复杂的法律因果,不能被误读为见义勇为就没有必要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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