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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虐童频发 别取证时对被害儿童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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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1:18: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期虐童事件频出,尽管侵害幼童犯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但它不仅给幼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更触及人类底线。

  最高检日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严惩侵害儿童犯罪。专项通知明确“要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等,再次彰显出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值得称道的是,本次通知加强了对被侵害儿童的关爱和救助,提出“不得开警车、着制服到被害儿童家中调查取证。要推动侦查、审判机关对被害儿童实行‘一站式’询问。”

  打击虐待、性侵等犯罪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幼童,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难免需要有些幼童作为被害人身份参与到司法过程中。


  遗憾的是,当前刑事诉讼法本就没有系统规定对被害人的保护制度,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规定,也仅有一条“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适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相关规定”。这让有些被侵害儿童动辄遭受被反复询问、信息被泄露等“二次伤害”。

  这次最高检通知要求的“一站式”询问等,无疑是有的放矢。在此之前,类似尝试在各地的公检法机关均不少见。如今年11月,全国首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由检察机关与医疗机构合作建设的“一站式”未成年人询问场所在宁波市鄞州区投入使用。可各地的尝试,更多的是各地为阵、各机关为阵。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提出要求,考虑到其话语效力,显然意义重大。


  的确,公检法需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可在被害儿童保护领域,就需要更加强调三机关的互相配合。为呵护被侵害幼童,司法程序也本应更温软。

  此次最高检的通知,是个契机,期待其促使三机关在总结各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相对柔性的办案程序予以固定化,这不仅包括对办案流程、细节的要求,也包括人员配置、人才培养、如何预防外界伤害等诸多方面,协力为被害幼童保护提供“标配”;也期待各地能够在满足“标配”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经济状况,在设备、场所等方面为被害幼童提供更舒适、优质的保护。

  □林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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