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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为何让人细思恐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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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5:3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一则刑事判决,一进入公众视野就成了沸沸扬扬的“深圳鹦鹉案”。

  江西九江籍在深男子王鹏三年前在工厂里捡到一只鹦鹉,带回家小心饲养,后又买回一只配对。三年来他细心钻研,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自学养殖鹦鹉技术,竟然无师自通,孵化出四十多只鹦鹉。2016年4月他出售过两只鹦鹉。但没多久买者(贩鹦鹉者)被抓,供出了王鹏。好家伙,王鹏被抓一年后一审被判了五年徒刑。

  二审律师是徐昕,这是个名律。我们真该为王鹏庆幸。

  是的,徐昕的基本观点是,王鹏因鹦鹉获刑5年案,又一起荒唐案。正如天津赵春华案、大学生掏鸟窝案、卢氏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案、杂戏团运输动物案一样,本案是一起机械司法的典型案例。此案明显违反常识。数千年养鹦鹉,都不构成犯罪,现实中养鹦鹉的人非常多,很少有人意识到可能涉嫌犯罪;而且,养其他野生动物或许是为吃用,但养鹦鹉是为了爱。即便鹦鹉属于野生保护动物,但涉案鹦鹉全系被告人自己繁殖养育,而不是从野外直接抓回来的,自己养鹦鹉不仅没有侵害野生动物,反而增加了鹦鹉数量,有益而无害。

  最关键的是,此案涉及大量类似的动物养殖者和使用者,具有制度意义,他接此案旨在个案推动法治,促进动物保护法更贴近人性和常识。

  鹦鹉有许多种类,其中有些种类被列入了保护名录,但是普通人难以识别。我们也知道,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上制定了保护名录,划定了红线,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具体到生活实际,总有叫人大跌眼镜的情形。上个月,河南省卢氏县农民挖了三株野草(兰草中的蕙兰)被判三年刑,正让人细思恐极,没想到过了五一,这例深圳鹦鹉案同样让人细思恐极,噩梦连连。

  王鹏的鹦鹉是自养的,算不算野生,法庭上应该不辩自明。可惜的是,他的一审律师为他辩护的是有罪,但是罪很轻,建议从轻处罚。辩护词咱没见,也许很精彩,法官就不用;也许很平庸,法官看不见。二审律师徐昕做的是无罪辩护,笔者深表支持。

  国内饲养鹦鹉的人非常多,收购、出售鹦鹉的现象极为普遍。相比之下,饲养野生动物者,多有一定目的,或为吃或为其本身的某种价值牟利,如虎皮、鹿茸等,但养鹦鹉与养其他野生动物不同,养鹦鹉的人都是为了爱鹦鹉,没有人养鹦鹉是为了吃口肉喝口汤。特别是本案,王鹏确实是因为喜爱鹦鹉,才会百般照料、呵护鹦鹉。这是对动物的爱,是大爱。

  所以,于情于理,我们会发现“深圳鹦鹉案”中的王鹏显然遭受了不公正的判决。

  法谚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光有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太多作用,如果没有百姓的认同、没有社会的高度配合,哪怕再严厉的法律也很难得到遵守。又想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2017年4月5日山东调研时说的话,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

  都知道说这番话的背景是山东辱母案。但是,让早判了一周的“深圳鹦鹉案”的法官听听,会有什么启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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