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主因违章被交警要求出示两证时,拒不配合并驾车逃逸,交警追赶上其所驾车辆后,其又持铁棍将交警打倒在地。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据警方透露,2016年10月10日早晨,特勤队员小郭在嘉定区江桥镇某路口配合交警执法过程中,发现一辆小轿车违章从主行车道向左转弯车道实线变道。其上前要求驾驶员李某将车辆熄火并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但驾驶员拒绝。 该路段执勤交警秦警官见状赶来,并让驾驶员熄火、出示两证。在秦警官与驾车男子交涉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否认存在违章行为,拒绝出示证件,此后,其竟突然驾驶车辆加速转弯离开执法现场。 秦警官随即呼叫电台增援,并骑上警用摩托车追赶该逃逸车辆。在追赶数个路口并将逃逸车辆截停后,秦警官要求驾车男子下车配合检查。该男子仍然拒绝,甚至还从车内拿出铁质甩棍,持棍追打秦警官,并将他打倒在地。 后经鉴定,秦警官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之后,周边群众上前阻拦驾车男子,并合力将其制服,增援民警赶到后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 2017年1月17日,上海嘉定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审理中,李某的家属代其对被害人秦警官进行了赔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庭审中,李某辩解其构成自首,法院认为,李某系被群众制服后被民警抓获,其自首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关于李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朱雯雯表示,首先,关于本案的定罪。故意伤害正在执勤的警察,应当在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交警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刑标准,因而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其次,关于本案的量刑。本案中,李某暴力袭击的对象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上述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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