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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醉酒挪车,不应认定为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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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5 23:07: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虎啸山林

在小区内挪车,只要没有驶出小区、驶上公共道路,就不应认定为醉驾。小区道路属于封闭区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法官不能仅凭猜测认定行为人“打算驶出道路”,更不能以此推定其具有上路行驶的主观意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有明确界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关键在于:小区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封闭式小区、不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内部区域,不属于“道路”。在非“道路”上挪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提条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要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若行为发生地不属于“道路”,则不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便在小区内挪车发生轻微剐蹭,若未驶出小区、未进入公共道路,社会危害性与在公共道路上醉驾不可同日而语,应适用“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就昆明女子李某(化姓)在等候代驾过程中,挪车时不慎撞上小区护栏涉嫌酒驾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院称,综合被告人与专车司机的通话内容、监控视频、其撞到金属护栏后的表现等,足以认定被告人明知自己呼叫的不是代驾,其仍然驾驶车辆,主观上不具有短距离挪车的意图,系发生事故后被迫停车,故对辩护人所提短距离挪车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李某上诉认为,即便考虑到本案发生了与停车场出口金属护栏刮擦的轻微财产损害,该“事故”发生于小区内部区域、损失轻微且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谅解,与在公共道路上造成交通事故的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综合全案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王某在封闭式小区内醉酒后,因车挡道被叫下楼挪车,挪车距离仅5米,未发生事故,也未开出小区。小区不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不属于“道路”,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在小区内醉酒后挪车,小区为封闭管理,外来车辆需登记进入,张某挪车时未发生事故,车辆未驶出小区大门,同样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而李某案则属于争议案例。法院认为其明知叫的不是代驾仍驾车,主观上不具有短距离挪车意图,系发生事故后被迫停车,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某上诉认为,事故发生在小区内部,损失轻微且已赔偿谅解,社会危害性与公共道路上醉驾不可同日而语,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小区道路是封闭的,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只要醉酒者在小区内没有横冲直撞、没有开出小区驶上公共道路,就不应认定为醉驾。法官不能靠猜测认定行为人“打算驶出道路”,更不能以此推定其具有上路行驶的主观意图。即便发生轻微剐蹭,若未驶出小区、未进入公共道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据了解,当事人已经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我们希望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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