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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吉林“胖头鱼案”看司法权力的任性:谁该为冤错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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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2 12:2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虎啸山林

       一起看似不起眼的“贴牌卖鱼”案,却演变成一场耗时长、代价高、荒诞至极的司法闹剧。经营者赵某从长春市光复路市场购进14吨真鱼,仅因私自套用“查干湖胖头鱼”商标,便被松原市工商局移送、松原市公安局立案、宁江区人民法院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判——一审五年、二审维持,直至赵某服刑期满申诉,再审才还其清白。然而,五年自由被剥夺,无人追责;14吨鱼因松原市公安局保管不善腐烂销毁,最终却由国家赔偿62.7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赔、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松原市公安局申诉,尘埃落定,但留下的问号一个比一个刺目。

       松原市工商局:行政违法何以升格为刑事犯罪? 赵某所售为真鱼,贴牌属侵权,行政罚款足矣。可松原市工商局偏偏将案件移送松原市公安局,启动刑事程序——这不是依法履职,而是滥用移送权,把本可罚款了事的民事纠纷,硬生生推入刑事管道,为后续的冤案埋下第一颗雷。

       松原市公安局:查案不力,毁财第一,凭什么让纳税人买单? 刑事立案后,不积极评估鱼品价值、不拍卖变现、不妥善处置,冷库于2013年11月20日即报告鱼已开始腐烂,松原市公安局却拖到12月6日才销毁,任由14吨鱼烂在库里。扣押时雷厉风行,保管时漫不经心,致使财产损失,最终导致国家赔偿——这不叫执法,这叫“乱扣乱毁,财政兜底”。更可耻的是,松原市公安局还在赔偿程序中层层阻挠,从驳回申请到不予受理,再到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是打算把错案坚持到底?

       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权威何在?良知何在? 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五年实刑并处罚金32万元,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不严格审查、草草维持原判,直至赵某服刑完毕才通过再审纠正。审判机关本应是正义的最后防线,却成了冤案的“盖章机器”。五年人身自由,分文未赔;一条鱼的真假,却耗费了一个人的青春和社会的公信。

       最令人愤怒的是,这起错案的每一环——松原市工商局的过度移送、松原市公安局的扣押失职、宁江区人民法院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判纵容——最终都没有任何个人承担责任。赔偿金从国库拨出,冤错成本由全体纳税人分摊,而制造冤案的人,照样升迁、照样拿俸禄。这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嘲讽!

       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大纠错、大审查! 对于老百姓屡屡申诉、反复上访的积案,应当由原办案单位亲自复查,逐案过筛——松原市工商局查移送是否合规,松原市公安局查扣押处置是否尽责,宁江区人民法院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判决是否失当。凡发现当年存在乱捕、乱诉、乱判行为的,一律倒查责任。涉案执法者、司法者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追究其刑事或纪律责任——让枉法者倾家荡产,让滥权者身陷囹圄,唯有如此,才能斩断“公权任性、国家埋单”的恶性循环。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问责是最强的震慑力。如果每一起冤错案件都能让责任人付出切肤代价,那么下一次,当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手中的权力时,才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才会真正敬畏法律、敬畏人民。中国司法要天晴清朗,必须从这一场痛彻骨髓的大清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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