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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与“法理”的失衡:“三无”闯红灯何以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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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3 13:1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虎啸山林

       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判决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引发了广泛讨论。七旬夫妇驾驶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闯红灯,与正常绿灯通行的轿车相撞。法院最终判决轿车方合计赔付36万元。这一判决在事实清晰、责任分明的情况下,却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与交通安全导向的深切忧虑。
从法理角度看,本案的责任划分存在可商榷之处。交警认定驾驶“三无”车辆并闯红灯的沈大妈负主要责任,而轿车司机李小姐因“绿灯时未减速”负次要责任。这成为了赔偿判决的基础。然而,这一“未减速”的过错认定,在“闯红灯”这一严重违法行为面前,其权重是否被过度放大,值得深思。交通法规赋予绿灯通行权,其本意是保障路权优先、提升通行效率。若要求驾驶员在每次绿灯通过路口时都必须预判并规避他人违法,无异于将守法者的注意义务无限拔高,而变相削弱了对闯红灯等恶性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此例一开,无异于传递一个危险信号:违法成本可能被转移,而守法成本反而增高。

       从社会效果和导向作用分析,这样的判决可能产生不良示范。所谓“老头乐”老年代步车,多数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规产品,不能登记上牌,驾驶者也多无相应驾照,本就应在严禁上路之列。其闯红灯的行为,更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本案中,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导致了自身重伤的严重后果,这本是悲剧,但其通过诉讼最终获得了36万元赔偿。尽管金额低于其诉求,但这一结果在客观上可能被误解为:即便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只要在事故中受伤,就能从“有保险的一方”获得可观赔偿。这非但无助于遏制“三无”车辆上路和闯红灯等乱象,反而可能助长“我弱我有理”、“谁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削弱法律的惩戒与教育功能。

       具体到赔偿本身,判决由轿车方的保险公司支付35万元,公司支付6000元律师费,司机个人因属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这看似合理分摊,实则最终由社会共担了风险——保险赔付源自全体投保人的保费池。让全体守法车主为个别严重违法者的过错“买单”,于情于理,难谓公平。这并非苛责伤者,而是强调司法判决应恪守“责任自负”的基本原则,在侵权责任划分上应更清晰地体现过错与后果的对应关系,尤其不能因一方伤害后果严重,就对其自身应负的主责进行“补偿性”的平衡。

       法律的尊严在于其公正不阿,不仅在于补偿受害者,更在于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引导正确的社会行为。在这起案件中,对生命健康的怜悯不应模糊是非对错的界限。一份好的判决,应当让违法者敬畏,让守法者安心,并清晰地划出行为的红线。此案判决在“情理”与“法理”的平衡上,恐有失当之处,未能完全承担起司法裁判应有的价值引领责任。长此以往,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秩序或将受到侵蚀,最终损害的是我们每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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