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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20880元手镯丢失,快递公司、快递服务站被判全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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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5 11:5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微信公众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14日消息,蒋某网购价值2088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后在某菜鸟驿站办理邮寄退货。蒋某当场告知菜鸟驿站经营者张某手镯价格并完成交付,现场使用手机扫码完成线上自助下单,支付运费后,形成某快递公司运单号。后张某告知蒋某托运物品丢失,物流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该单号无走件记录。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快递公司共同赔偿20880元。快递公司辩称,蒋某未提交物品快递面单,与其之间不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应由张某自行承担物品丢失后果。
广东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蒋某在菜鸟驿站通过线上自助下单模式委托快递公司寄件,符合目前快递行业收寄服务的客观现状,且根据快递公司与菜鸟驿站签订的合作协议,菜鸟驿站提供的服务包括消费者寄件转交快递公司网点服务,故菜鸟驿站的揽件行为应视为快递公司的揽件行为,蒋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托寄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故其对涉案物品的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快递公司、张某共同赔偿蒋某20880元。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寄递物品丢失,消费者可以向快递公司和快递服务站经营者主张赔偿。快递服务站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合作通常涵盖快递服务站向快递公司提供转交寄件这一服务。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通过快递服务站完成寄递物品揽收行为,负有将寄递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快递服务站经营者代表快递公司接收寄递物品,对寄递物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二者应共同为寄递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寄递物品在哪个环节丢失、快递公司与快递服务站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系二者内部问题,不应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网上购物、海外代购、微商等各类网络消费逐年增长,由此带来了快递公司和菜鸟驿站等快递中转站、快递寄收点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快递毁损丢失及责任承担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案处理了快递服务站揽件情形下快递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利于推动快递公司和快递服务站完善收揽制度流程,促进快递服务行业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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