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的上官某某,先后担任看守所所长、拘留所所长及公安局一级警长,被控在2010年到2017年间受贿或索贿共计112.9万余元。近日,上官某某受贿一案的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判决书显示,上官某某受贿或索贿的人员包括有派出所物资供应商、工程承包商、在押人员家属等,人数多达26人。 上官某某还安排自己的情人在拘留所挂名辅警,未到岗却领取工资、绩效,甚至要求看守所物资供应商每月给自己的情人300元“感谢费”。 判决书显示,上官某某于2009年开始担任看守所所长,案发时为长汀县公安局一级警长。 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上官某某利用担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的贿赂款计112.97万元,其中索贿10.89万元。 在上官某某受贿的100余万元中,有70余万元是来自于一位涂姓商人。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上官某某每月在家中、办公室等地,索取或收受长汀县看守所物资供应商涂某为感谢其在供货价格、结算等事宜中给予关照所送的贿赂款计72.49万元。 判决书显示,上官某某有一个曾姓情人,他对这个情人非常好。 2009年12月,上官某某情人曾某在其要求下开始到看守所上班。几个月后,上官某某又让她负责在看守所小卖铺清点流水账及出库入库的工作。期间,上官某某叫小卖部的供应商涂某每月另外再拿300元给上官某某,由上官某某交给曾某,一直拿到上官某某调离看守所,也就是2017年8月,共计83次。 2017年8月,在曾某未实际到长汀县拘留所担任辅警工作的情况下,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间,上官某某以曾某的名义冒领工资、绩效等福利,骗取公款计4万余元。 曾某的证言显示,她在2011年左右和上官某某确立情人关系并保持至今,共同居住还共同领养了一个女儿。曾某个人名下有三套房子和一辆尼桑汽车,三套房子均为其和上官某某一起出钱购买,车是上官某某送的。她从2009年12月左右开始到看守所上班,至2017年10月左右离开看守所。离开看守所后上官某某帮她把人事关系转到了拘留所,但她实际却并未到拘留所上班。 除此之外,上官某某还帮助情人的亲戚串供,以逃避处罚。 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上官某某在任期间,还曾帮助两名在押人员串供,这两名在押人员均系其情人曾某的亲戚。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官某某利用担任长汀县看守所、拘留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112.97万元,其中索贿10.8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4.5万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作为对犯罪活动有查禁职责的公安民警,故意帮助犯罪分子串供,意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判决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曾可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