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徐媛 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多个知名品牌商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科勒卫浴、宝马、Max Mara均在列。消费者所到之处,人脸识别信息均被偷偷获取,没有一个商家明确告知,征得同意更是无从谈起。与此同时,喜茶、老百姓大药房也被曝使用了人脸识别系统。曝光后,科勒卫浴连夜拆除摄像设备。喜茶方面回应,“门店中所安装的所有摄像头只用于安防影像采集”。 人脸识别滥用已经不新鲜。之前有房企通过采集人脸信息来识别看房者,以分配折扣优惠,导致部分购房者不得不戴着头盔看房。还有的地方拿快递、公共厕所取厕纸都要刷脸。央视的这一轮曝光,更加说明这一技术已经越来越呈现滥用的趋势。人脸识别摄像设备供应商苏州万店掌公司透露,这种摄像头他们已经安装了上百万个,平台目前拥有的人脸数据量已经上亿——这还仅仅是一家公司掌握的数据。 人脸识别摄像头这些商家采集人脸信息,有的声称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有的是为了精准营销。对于商家而言,这或许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技术升级,而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被严重侵犯,并要承受巨大的风险。众所周知,人脸这类生物信息,一旦泄露或被非法滥用,很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后果不堪设想。虽然商家口口声声说数据不会留存,更不会泄露,但这些数据最终去了哪,安全性如何,消费者一概不知。 考虑人脸识别的滥用风险,法律上明确了人脸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原则。去年10月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网络安全法》则明确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且得经过被收集者同意。 以此对照这些商家的做法,可知其与法律的要求相差甚远。一来这些商家普遍没有征求消费者的同意,如果不是央视的曝光,绝大部分人不知道自己买个卫浴设备、看个车就被“刷”了脸。提供人脸识别产品和服务的厂商,在宣传时往往主导“无感”,即用户无感知,无需验证,不需要刻意正面对着摄像头,就能自主采集人脸信息。某种程度上,这也是投商家所好。如果商家连摄像头的具体功能都不愿意被消费者知道,连贴一个公示性的告知都不愿意,遑论向消费者“单独告知”,并征得消费者的“明示同意”呢? 商家采集到的人脸信息至于收集的“合法、必要、正当”原则,更是被商家视若无物。小到买药、买奶茶,大到买房买车,消费者的人脸信息,和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基本上没有什么关联性。商家公然违抗法律,不一定是出于经营业务上的刚性需求,背后可能存在某种不为人知的利益关联。不排除有的企业想要从大数据中发现新的商机,或者有人想要贩卖个人信息得利。面对“网上2元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这类的信息泄露事件,很难不让人有这方面的担忧。 而部分商家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地“偷脸”,除了以违法违规的吃相无底线地逐利外,更是因为违法成本的低廉。虽然在原则性问题上,法律没有给滥用者留下运作的空间,但在具体的执行上,由于缺乏具体的监管细则和强有力的处罚措施,相关的法律目前仍是一只“没牙的老虎”。所以,哪怕被央视315晚会点名批评,科勒卫浴等违法商家只需要下架摄像头,不需要付出实质性的代价。而此前备受关注的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中,法院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要求游客“刷脸”入园的做法“超出必要,不具正当性”,但动物园也只需要与游客解除合同,删除游客的人脸信息即可,并无实际的损失,也无需做出制度上的调整。 因为缺乏监管和惩罚的细则,行政履职的空间大为受限,地方政府部门处理此类纠纷往往推给个人自诉。虽然民法典其中有人格权编,但是在侵权案例中,个人的举证难度很大,技术的复杂性超过了公民自力救济的范围。而要打破僵局,不能仅靠原则性的规定,而是要划定具体的准则和底线。比如明确划定人脸识别的使用范围,明确处罚构成要件、处罚标准,以最大程度限制采集公民生物识别信息的应用场景,防范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 事实一再证明,人脸识别技术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日益成为商家心照不宣的共同操作。若法律再不勒紧缰绳,提高违法成本,人脸识别的滥用只会越演越烈,到头来,可能需要全社会的公民为之买单。是时候对任意收集、肆意滥用者动真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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