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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仰仗严格法律更需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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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10:4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后面临大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后面临大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据悉修订草案保留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按照风险防范、全过程监管、各方法律责任制、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四大思路对现有的一些条款作出重要修改。草案明确要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关于“最严格”的内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连用三个“最”作进一步阐释: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毫无疑问,三个“最”字,代表了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形势严峻性的认识。正因为其严峻性,公众对实践五年等待大修的食品安全法有自然的期待。
  号称最严格的新法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公众的期待?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与旧法相比,新法具备两大亮点:一是责任更加从严,二是更便于消费者维权。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纰漏,主要缘于三个环节:生产、销售和监管。新法对这三大环节的责任者,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无论新增条款规定违法经营者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将“终身退出”,还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特别增设责任约谈制度,都意味着本行业的经营、监管者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了。
  而就更便于消费者维权这一点,修订的意义尤其重大。一部好的法律,不但应该“好看”,最重要的是必须“好用”。作为与民众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在司法实践中原本应该最为活跃,但事实是并非如此。这提醒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维权的门槛也许过高,维权成本可能让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踌躇不决。而在维权方面,修订草案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现行赔付,不得推诿。按照法学专家的解释,这一条款一旦实施,消费者维权时,“无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谁有赔付能力,哪个企业容易找到,消费者就可以先找哪一个”。“便于维权”、“鼓励维权”,通过类似条款,食品安全新法所传递的消息怎不令人鼓舞?
  法律愈趋严格,从理论上讲其威慑力只会有增无减。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往往会超过理论的想象,如果仅仅着眼于法律的威慑,众所周知,中国的食品安全早就纳入了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情节严重者可处死刑,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而如此严厉的法律条文似乎并未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和监管渎职的发生。
  看来,要让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不偏离其初衷,一方面需要提高法律的执行力,谨防一部好的法律总是居于“备而不用”的状态;另一方面正如此次食品安全法大修时所遵循的思路:在重视法律作用的同时强调“社会共治”。
  社会共治首先来源于共识之养成。当公众为食品安全愤怒,共识已经诞生了。社会共治还应该明确社会每个成员的责任。食品领域中的“互害”现象让人尴尬更让人深思:社会生活是一种交错的格局,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强调别人的义务时是否也需要对自己的责任保持应有的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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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如云 该用户已被删除
沙发
发表于 2014-6-25 10:43: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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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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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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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猫 该用户已被删除
5#
发表于 2014-6-25 10:45: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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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辈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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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10:45: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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