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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恶的“熊孩子”施加惩戒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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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09:03: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6月27日公开通报称,今年3月30日,女孩张某在等电梯时,遭男孩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张某的母亲告诉记者,女儿和黄某系同年级学生,当日黄某将女儿劫持到无人居住的房间实施抢劫,还逼迫女儿脱光衣服。警方通报称,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对案件予以撤销。事情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社区干部和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进行协调,至今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近年来,未成年人欺凌、暴力、伤害等事件屡有发生,且多数案件情节极其恶劣,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伤害。如2012年4月,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发生一起特大命案,一名12岁的小男孩用水果刀将姑妈一家三口杀害,残忍至极。但很多未成年施暴者得不到应有惩戒,以至于既不能有效抚慰受害者,更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让危害性极大的“熊孩子”受到惩戒。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犯有多大“罪行”,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孝感市公安部门撤销案件并非毫无道理。

就实践而言,“熊孩子”几乎无需为其过错承担任何后果。虽然早在1956年就有对“少年犯收容教养”的规定,但是难以落到实处。目前,一些地方设置有工读学校、少年犯管教所,其接收对象则均非刑法规定的应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熊孩子”。如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被判刑的未成年罪犯。

而且,什么样的“熊孩子”应当收容教养,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收容教养期限多长,收容教养机构有权施加何种教育惩戒措施,均不明确。加之相关民事赔偿也均由其监护人承担,这相当于未成年身份成了这些“熊孩子”肆意妄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他们根本承担不到无视规则的任何后果,也难以树立起对规则的敬畏意识。

这种现象既是对公平正义的严重践踏,更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要知道,很多未成年暴力犯罪中,受害人多是未成年人,其身心创伤更重,更难以康复。一味地重视对作恶者的呵护而冷漠地对待受害人,显然不是人们所追求的法治社会。

必须强调,保护未成年人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而是包含着惩戒、教育、挽救犯错未成年人。是时候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未成年作恶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特别是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更为迅速,呈现出明显“早熟”趋势。据测算,青少年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一些国家也有将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为12周岁或10周岁的先例。因而,不妨考虑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或者采取折中做法,仅限定于特定暴力犯罪或者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犯罪。

同时,有必要赋予学校惩戒权,或者设立专门学校,让收容教养涉罪“熊孩子”落到实处。进而真正做到教育、保护与惩戒相结合,以强有力的措施对“熊孩子”施加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养成规则意识、底线意识、责任意识,形成正确的是非观。这才是既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负责,又对受害人负责,更是对社会发展进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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