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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在幼儿园噎食死亡”,信息渠道应当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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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6 09:3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谁能料想,一次看似寻常的噎食事件,竟夺去了5岁男孩悠悠的宝贵生命。据报道,今年3月2日,在上海市某幼儿园,悠悠因噎食引起严重窒息,紧急送去医院进行抢救。之后的两个月里,悠悠躺在儿童重病监护病房,最终没能醒来,于5月2日离开了他的家人。之后,悠悠家长就孩子噎食抢救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质疑,却遭遇了重重阻力。如果他们想进一步了解真相,就得签署一份幼儿园为甲方的“保密”协议,按照该协议的要求,可以就悠悠噎食事件做询问笔录,但询问主体应是上海市浦东区青保办,悠悠父母不能在场。

孩子突然夭折,为人父母者最是心碎。尽快查清孩子的死亡原因,是父母的最大关切。在这起事故中,幼儿园未在餐厅里安装监控摄像头,多名教师对事发经过的还原描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这其中,对于教师是否第一时间用海姆立克急救法施救,园方是否在看护营救工作上尽责等关键问题,悠悠父母拥有不容剥夺的知情权。按照园方的说法,“对于家长提出的调查诉求,园方都将尽力配合”,可是又将他们排除在询问现场之外,这样的排他性强制协议,难道也算是“尽力配合”?

或许,在园方看来,出事孩子的家长是利益相关方,如果参与询问,他们不稳定的情绪可能会影响有关调查的正常进行。可问题是,如果家长不能参与询问,监护人知情权如何得到保证,谁又能保证这份没有家长充分参与的询问,足以体现公平公正?虽然根据协议内容,孩子父母所委托的律师可以在场,但“乙方律师的见证并非必需”的协议规定,意味着事故处理的“掌控权”,并不在家长这一方。

这种对待事故的处理方式,并不利于还原事件真相,也不利于责任追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律看,发生在封闭性场所的幼儿事故,如果信息片面地“掌控”在事故一方手中,如果不能第一时间满足家长和公众的信息知情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因为证据的时效性等因素,还原真相、追究责任的效果将会减弱,这对于出事孩子的家庭并不公平。

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这是谁都不愿见到的结果,在信息公开上云遮雾绕、虚与委蛇,更是对真相和正义的戕害。面对悠悠噎食死亡的突发悲剧,有关职能部门理应介入,畅通与孩子父母的信息沟通渠道,并构建信息反馈处理机制,确保事件得到圆满公正的处理。还要通过“亡羊补牢”的措施,真正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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