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599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有多少人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性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3-27 14:1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3月26日),百度集团董事长李彦宏在中国高层发展论坛上针对用户数据隐私问题的一句话引来了众多议论。李彦宏表示:“我想中国人可以更加开放,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如果他们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性,很多情况下他们是愿意的。”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变得越来越敏感。而数据之所以变得越来越敏感,就是因为此所谓数据,从某种角度而言,正是由无数个人的小隐私组合而成的大数据。在大数据时代,个人小隐私的重要性之于个人,越来越等量齐观于国家机密之于国家。甚至可以说,若个人隐私不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密的机密性也必然大打折扣甚至名存实亡。
  道理更在于,在大数据时代,由于对数据的汇集、处理、掌控、分析乃至分发等等,几乎全部成了与当代高技术相联系的技术特权,尤其是这些技术特权越来越集中掌控在少数高科技公司的手中,人们对汇集以及使用这些数据正当性的把握,实际上是处于茫然或失控状态。这是由于普通人对高技术的隔阂,已经造成了公众对这些掌控数据的公司所作所为难以了解、失去概念的结果。如果说公众、尤其是中国公众“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则完全是因为那些拥有汇集和掌握公众隐私数据的技术特权的人更刻意、更隐秘、更不透明所致。这就是说,即使公众个体因对技术的隔阂而无感于个人隐私的被汇集和处理,但那些汇集、处理、掌控、分析、分发涉公众个人隐私数据的公司却必须对此敏感,并对其涉公众个人隐私的公司行为负法律责任。
  当然,问题也在于,虽然公众的个人隐私越来越成为数据链中的一环或数据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其隐秘性却并没有因为其汇集方式和处理程序的改变而改变,以往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及其法律原则仍然有效,也仍然可以在这些新的处理程序和手段上适用,由此实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退而言之,即使隐私保护的法律原则也难以覆盖新技术所产生的问题,那么,以数据使用的可预见后果为标准,不作恶、不钻法律空子;或在数据使用后果不明、难以判断时停止所为;或在征求公众意见基础上再作为等等,都是正确对待公众个人隐私的方法。
  可以肯定地说,在公众个人隐私和便捷性之间,确有一定关联。但是,若问有多少人知道这其中的关联,再问有多少人愿意以自己的隐私来交换这种便捷性,恐怕还不能肯定得出“很多情况下他们是愿意的”的结论。公众对上述说法的反馈,至少说明有相当多的人是不愿意进行这种交换,或者起码是在知情、有法定条件下进行这种交换。
  关键更在于,许多便捷性也并非必须以隐私交换方可获得。也须说明的是,即使有人愿意——甚或是无条件的——以隐私交换便捷性,也不能把这种“愿意”等同于“开放”。将“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等同于“开放”,既是对隐私的误解,也是对“开放”的扭曲。一个隐私满天飞的地方,不能被称作“开放”。
  至于说到上述问题的实质,即公众所获得或将要进一步获得的便捷性,是否已经或进一步要以个人隐私作为交换,李彦宏只不过是说出了实话而已。不过,这句实话,其实是在提醒公众、监管机构和立法机关,在高技术条件下,对那些汇集、处理、掌控、分析、分发涉公众个人隐私数据的公司企业应加强监督、监管,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在高技术不断进步的时代,保护公众个人隐私。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