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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车却被判危险驾驶罪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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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2 17:23: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车主喝酒未开车,但把汽车交给一块儿喝酒的朋友驾驶,结果两人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邵刚、徐晓(均为化名)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21日《检察日报》)

  酒驾、醉驾入刑的理念早已深入心,尤其是随着近年来一些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因为涉嫌酒驾醉驾被判刑入狱,更是引起了公众极大的关注。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在正式的法律条文或法庭判决中,涉嫌酒驾、醉驾的犯罪嫌疑人,是被以危险驾驶罪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付出法律代价的。换言之,酒驾、醉驾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

  但是发生在江苏南通市的这起案例,还是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因为在该起案件中,一名被告人确实涉嫌醉酒驾驶,所以被当地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但是案件中的另外一名当事人,却根本连车都没有碰,而只是作为车主,共同乘车,结果也被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提起公诉,等待他的,也将是法院的刑事处罚。而这也是南通市首例因为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不但当事人自己,就是多数网友也同样想不通,为什么这名被告“只喝酒没开车”,却也被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而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背后,当然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况并不少见,就以饮酒导致的危险驾驶罪为例,就有以下集中情况。

  其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其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其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在本案例中,只喝酒没开车的被告,其行为正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而他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他自己喝酒,而是因为他没有阻止身边喝酒的人驾驶自己的车辆,而是默许或纵容了对方酒后驾车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有如此规定,最为根本的目的,就是引导和督促每个人,不但自己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也要尽到劝导和阻止自己身边的人,尤其是同桌共饮者、同车共乘者酒后不开车的责任。否则,不但对方可能会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自己同样也会被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追求刑事责任。因此,南通市这一案例所带来的警示作用,值得我们所有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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