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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则通告的自我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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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17:2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月6日,一条名为《昆明永昌派出所发出史上最强通告:凡是撕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的图片,在微信朋友圈被广泛转载。据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官方微博1月7日消息,西山分局认为,永昌派出所开展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应予以肯定,但通告正文外的提示语表述错误,予以纠正。并将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正视并及时纠正,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作为执法机关,一个派出所发出的通告必应是“以法之名”的。在法的精神中,既会以“法无例外”体现其威严,也会以“人之常情”留下酌情余地,两相结合,才能体现现代法治在公平、正义上的价值追求。
  这种“凡是”“一律”式表达,看似以不容辩驳的气势强调了威严,但是,其这种简单粗暴与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恰缘于此,这样的说法,翻遍所有的法规都无法找到依据,“凡是撕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的派出所供稿,实际上是僭越法律之举。于理生硬,于法无据,难怪这“史上最强通告”被舆论狠狠吐槽。
  当然,该派出所此举的初衷是好的。从通告内容来看,该派出所辖区内的治安环境可谓堪忧,此前可能出现过不少撕毁通告的情形。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可能正是该派出所发此公告的最初设想。这样的治理逻辑,当然无可厚非,但是,通稿不是用词越生猛就越接近“猛药”“重典”,药要讲究药理,典要讲究法理。
  在祭出“猛药”“重典”时,必须确保它的合法性,有了合法性基础才能达到以法治乱的效果。否则,即便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治乱的效果,此种治理方法很可能也得不到人心。
  被称“传播学鼻祖”的威尔伯·施拉姆曾在其名著中提出“传播契约”的概念,大意是信息的良性传播,需要发布者和传播者根据彼此的身份定位,在表达上建立互动的契约关系。一则通告,其实就是代表公权力的信息传播,必须根据自身的身份定位,以更严谨、规范的姿势向民众传递“通告”,体现出权力和权利的对等和彼此的互动关系,这才是一则通告应该恪守的自我修养。如此,通告的内容才能入心入眼,产生最佳的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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