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报道,日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判决申请人王荣岗担任其妹妹王女士的监护人。12月27日上午,法官现场向其颁发了监护权证明书。据悉,这是全国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监护权证明书。 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若无民事行为能力,在要办理个人的合法事务时,可由监护人代为办理,比如取工资,比如购房,比如户口迁移等等。但是,他们需要向涉事机关提交“我是谁”的证明。代理人往往提供繁琐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才能办结相关业务。 全国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监护权证明书,解决了监护人后顾之忧,避免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证明“我是谁”的尴尬,是一份受惠于民的好“证”。但是,好“证”并不意味着好用,它在发挥证明效能上是否真的能一路绿灯? 涉及到居民权益的事,行政机关和服务部门一般都会小心谨慎,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何须代理人准备那么多的证明及授权材料呢?法院颁发的监护权证明书虽然在法律上具有了“代理”功能,但是,法院系统如果不把判决书的法律效能及时送达各个需要的部门,不打通法院系统与各办事机关的大数据链接,相关的事务部门是否认可监护权证明书?还真不好说。 好“证”要想好用,不仅要督促涉事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认可监护权证明书的法律效力。互联网时代,政府部门一直致力于提速增效,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从这个角度看,法院可以制作电子版的监护权证明书,一是可以让监护人更方便办理事务,二是可以让涉事部门在网上查验证书的真伪。总而言之,法院要宣传到位,疏通各个关节,让监护权证明书一路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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