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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女保姆拍裸照案,受案立案不该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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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0:4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报道,今年1月9日,南京江宁一户人家的保姆苏某被女主人带着十多个人冲进她居住的出租屋,当场有男有女,扒光她的衣服,让她做出各种姿势,拍摄了照片和视频。苏某事后报警,但从1月到7月,此事一直都没得到处理。在此期间,苏某多次去派出所,不仅没有得到任何结果,甚至连受案回执都没拿到,只得到一个说法:“关于你裸照的视频和图片没有上网,只是女主人的取证,所以跟你没有太大关系”。之后,受害人又向媒体求助。即使在记者介入的情况下,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仍回应,“逃跑的嫌疑人多了,找不到她,我们也没办法”。(7月30日东方网)

强迫拍裸照事件本已不鲜见,但派出所工作人员如此拖延处理的做法实在令人费解。首先,公安机关对于苏某的“告状”,连回执都不给一个。其实,回执只是受案登记的一种法律程序文书,用来证明案件已经受理,不代表已经立案,从案件受理到确定正式立案还有一个期限。对此,我国公安部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即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另外,该《意见》还要求“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派出所在受害人报案后不给回执,长达半年之久未有立案的结果,明显违背了公安部的规定,且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立案审查期限。

再看派出所工作人员所称的“只是女主人取证”。的确,从报道来看,女主人是怀疑男主人与保姆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而是来“取证”的。但从苏某的描述可见,十多人冲进她的出租屋,把男主人按倒在客厅,把受害人关进了卧室,这首先就涉嫌触犯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同时,几个人将受害人按倒在床上,逼她承认和男主人有染,在被害人拒绝后,他们就开始扒衣服和拍裸照。毫无疑问,当众扒光他人衣服,并强行拍裸照的行为,已严重侵犯苏某的人身权利,且手段非常恶劣,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侮辱罪。如果人人都如此“取证”,恐怕每一个个体都会岌岌可危,社会秩序更是无从谈起。

当然,因为《刑法》规定的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一般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多人共同闯入被害人家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侮辱的行为,本就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此,公安机关应该予以立案,并追究非法侵入者的刑事责任。再说,即使公安机关认为是自诉案件,也应该告知苏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而不是不予任何回复。面对如此恶劣的案件,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还以“逃跑的嫌疑人多了,找不到她,我们也没办法”拖延办案,无论是出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还是故意的不作为,都有违公安人员应尽的职责。

又据报道,案件近来出现了一丝转机,涉事的女主人被行政拘留。然而,奇怪的是,民警多次打电话给受害人苏某,希望其进行调解(7月31日《金陵晚报》)。诚然,针对侮辱行为警方可以建议调解,可一而再再而三地给受害人打电话就有说客之嫌。毕竟当初那么长时间不立案,现在又过度热情,这不仅会引发受害人反感,还可能令人产生是否有案外因素影响的遐想。这在程序上同样是不妥当的。

接报案登记和受案立案审查一般统称为受案立案工作,是惩治违法犯罪的初始和必经环节,如果缺少此环节,后续的依法办案将无从谈起,刑事诉讼程序也无法启动。当公权力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被害人又坚持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一定要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时,公安机关要么明确告知此案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并指明相关维权途径;要么依法受理案件,将案件纳入司法程序的轨道。司法程序上的入口不畅,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被害人告状无门,甚至走上上访之路。因此,要让受害者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受到尊重,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必须从受案立案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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