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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章莹颖失踪案看美国查处命案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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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8 19:13: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失踪案持续牵动亿万人的心。

据报道,北京时间7月3日晚,美国联邦法院首次对涉嫌绑架章莹颖的犯罪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举行法庭聆讯。当天的聆讯持续大约9分钟,克里斯滕森拒不交代章莹颖下落,接受讯问时一直保持沉默,仅对绑架指控予以否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对这一不幸事件深感震惊和痛惜,对凶犯的残忍行径表示强烈愤慨和谴责,向章莹颖的家人表示深切慰问。

今天,人们在期待发生章莹颖活着出现的奇迹的同时,更多的关注恐怕在于美国司法机关如何对待这起跨国的恶性案件。

从6月9日章莹颖失踪,到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出庭,20多天过去了,章莹颖的下落依然是个谜。从6月9日到7月3日,快一个月的时间,章莹颖现在依然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现在是轮到美国的司法系统(美国的司法系统主要指法院)表现他们高效的时候了。

从6月9日章莹颖失踪到FBI在6月30日晚间宣布逮捕一名涉嫌绑架章莹颖的27岁男子,花了23天时间。而犯罪嫌疑人落网之后,失踪人依然不知所终。

而根据已公开信息,早在6月12日,美国警方开始锁定嫌疑对象;14日通过观看监控视频,确认嫌疑犯的车辆就是肇事车辆;15日警方和FBI了解到嫌疑人曾搜索过“绑架”等关键词,其车辆有重度洗车等毁灭证据的迹象,已经锁定克里斯滕森是重大嫌疑对象。然而,即便如此,一直到6月29日,警方却没有采取抓捕审讯手段,只是采取监控监听措施,直到29日警方监听到嫌疑人谈起如何绑架章莹颖并把她带回住处等信息,才在6月30日将其抓捕。可见,从锁定嫌疑对象到抓捕嫌疑人,宝贵的营救时间已溜走了15天。如果该嫌疑人具有更强的反侦查能力,是不是还得继续等待呢?

也许有人认为FBI这么迟疑是怕抓错人,但任何国家警方抓人不可能等到所有证据齐全了才下手(这种判断是法院的事),更何况此案涉及人命。况且,FBI之前也有乱抓人、抓错人、后来又放掉的记录,FBI也不是以谨慎、小心著称,很多时候都是先抓了人再说。至少此次FBI的做法在专业性上已令人生疑,更不要说对案件本身的重视程度。如果换个角度考虑,要是在我们这里发生美国人失踪案,公安机关恐怕几天就得破案。

美国历来是个标榜人权与法治的国家,美国法律中程序正义的理念至高无上,“无罪推定”、“沉默权”等规则得到普遍遵行。在程序正义至上的考评体系中,美国警方破案效率之高低,是否影响受害人的生死,则不属评价体系之重点目标。

事实上,美国警察的首要职责不是保护具体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是要做到遵守法律、尊重程序,这样做的确是有法律渊源的。1981年沃伦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案(Warren v.D istrict ofColum bia; 444A .2d. 1,D.C.Ct. ofA p.1981)认定:“警方对于大众的责任是广义的,并不存在警方对某一公民的特殊关系,在这一层面中,警察没有任何具体法律义务的存在”。经过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Castle Rock v.Gonzales,545 U .S.748(2005)),美国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thepolicedo notow ea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doctrine.)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没有保护具体公民不受侵害的义务。

根据以上判例,美国警察追凶的理由是有人违反了法律,而不是有人被伤害了。所以,在章莹颖案中,美国警察关注的不是章莹颖是否被害以及如何尽最大可能救援,其工作重点是如何确定重大嫌疑对象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故FBI在已锁定重大犯罪嫌疑对象的情况下,从6月16日到29日仍然只是采取监听措施,而不是抓捕审讯犯罪嫌疑人,以尽早找到章莹颖。同样,案件到了法院,法官关心的,首先不是章莹颖在哪儿,其是否还活着,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如此一来,不难发现,美国法院的效率可能更低。

在刑事案件中,人权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专利,人权也没有国界。尽管一些发达国家的法治发展有值得中国借鉴之处,但法治的发展进步不能以牺牲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痛苦为代价,不能让违法者享受法治的红利,守法者反受其害。

随着我们国家国力日益强盛,国人出国交流频繁,我国公民在国外遇到侵犯时,其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个十分现实而又迫切的问题。此次,中国政府及时通过外交途径敦促美国司法部门公正对待章莹颖案,外交部发言人的发言也是掷地有声。的确,一起外国公民在美国遭绑架的案件,无疑也是一面折射司法的镜子,更能照见这个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有效性。

诚然,美国和中国有着不同的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各国应该尊重彼此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但是,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文化的包容,世界变得越来越小,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越来越融合。法律的相通性也在增加,在大是大非面前,一个国家司法的公正性应该能够得到其他国家民众的基本认同,至少不应该过于离奇突兀,对于命案的处理尤其应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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