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杭州的程先生通过天天快递给河南老家的父亲寄去价值1万多块的生日礼物,不想快件丢失。对此,快递公司表示,“因为没有保价,只能按照运费的三倍赔偿(200元)”。而在此前,在快件投递时,程先生曾问快递员能否保价,快递员的回答是“保价不保价都一样”。事后,快递公司负责人表示,“快递员这么说,确实是工作中出现了失误”,但又强调“公司有保价业务,但考虑保价物品金额较高,公司一般不做保价业务。”(10月18日中国经济网) 如果在投递快件之前,“不保价”完全是客户自愿主动的选择,那么在快递丢失后,快递公司坚持“按照运费三倍赔偿”,当然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依据《邮政法》等相关法规,在客户自主选择“不保价”情况下,快件丢失的赔偿标准确实只是“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在上述事件中,在客户程先生曾明确提出保价要求,而快递员强调“保价不保价都一样”的情况下,快递公司仍以“没有保价”为由,强调“只赔200元”,显然就非常不合理,甚至是十分荒谬了。 因为这种事前强调“保价不保价都一样”,事后又给予“不一样”赔偿的自相矛盾做法,不仅有违基本的公平诚信原则,在道德上显得“很不厚道”,而且也已明显违法、涉嫌消费欺诈。如依据《消法》,“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更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这意味着,在客户投寄快件时,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主动向客户真实准确介绍相关保价服务信息,并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明确的法律要求和法定义务;否则,在客户明确给快件保价的情况下,快递员不仅提供相关保价服务,而且错误地强调“保价不保价都一样”,显然不止是一种简单的“工作失误”,更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违法行为,不仅明显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也是一种严重的消费欺诈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无疑不是简单的“运费三倍赔偿”,就能了事的。 比如,除了“运费三倍赔偿”,快递公司还需依法承担进一步损害责任,赔偿客户的其他实际损失,如据《合同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除了民事赔偿,相关快递公司,还应为这种消费欺诈行为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上述事件中,如果“快件丢失”被查明系快递员“监守自盗”,那么相关快递人员,势必还要进一步面临更严重的刑事追责,被追究“盗窃罪”或“私自隐匿、毁弃邮件罪”等刑责。如果事实真相确实如此,快递员所谓的“保价不保价都一样”说法,势必将不止是一种消费欺诈,事实上还可能产生某种“诲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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