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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孝带骨灰盒入住酒店 被索赔7万元 这是敲诈勒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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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6:53: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不久,祖籍长治潞城市东邑乡神泉村的秦安平先生,从陕西省宝鸡市携全家老小三代一行11人驱车回到阔别多年的家乡,准备安葬去世一年的母亲骨灰欲与父亲合墓。当他将母亲的骨灰盒带到下榻的潞城市四季金源商务酒店,准备在房间内设灵堂时被店主发现,店主提出十万元的索赔,后经多方协商达成了七万元的精神补偿。酒店认为房间已报废损失较大,家属则认为此举是“敲诈”。
  事后秦某向潞城市公安局报了案,目前该案已立案侦查。
  有网友看了新闻表示:这辈子除了你没有老人,不管咋样,我为这孝子点赞,记住这个店,不孝子开的。
  那么店家提出的赔偿合法吗?是否有法律规定骨灰盒不能带到相关场所?
  首先,店主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值得商榷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隐私权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按照某些地区的民俗习惯,骨灰盒一般不允许带到公共场所,酒店对于骨灰盒带入房间甚至设灵堂更是忌讳。秦某在没打招呼说明的情况下偷偷在酒店房间设灵堂的做法确实不妥。要说这件事侵害了酒店的利益,确有道理,但酒店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说这件事侵害了店主的人格权利,似乎又找不到依据。所以,店主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值得商榷。
  店主限制秦某车辆离开的方式强行索要赔偿的行为方式不当,有“胁迫”之嫌。店主可以拒绝秦某携带其亲人骨灰入住的需求,或象征性地要求赔点钱。
  店主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秦某可起诉要求返还赔偿款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必须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秦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当地的风俗,将骨灰盒带入酒店内可能造成酒店利益的损失,店主要求秦某赔偿也是情理之中,虽然要求的数额较大,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难以证明店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秦某认为店主“胁迫”其支付了赔偿款,违背了其真实意思,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150条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受到胁迫为由要求撤销给予店主的赔偿,并返还其支付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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