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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6年不发,“欠薪症”何时能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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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5 16:40: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月1日,在商洛市区御园小区,看着自己盖的房子已有人入住,农民工赵师傅等人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工资6年要不回,一同被拖欠工资的共百余人。(2月4日《华商报》)


百余农民工被拖欠超50万元工资 时隔六年之久都未要到工资

  拖欠农民工工资6年不发,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一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应按月支付”。问题是是,法律法规乃铁板上的钉钉,为什么还有用人单位敢肆无忌惮地违法?其背后无疑暴露出了用人单位胆大妄为、知法犯法以外,还暴露出了劳动监察力量不足、手段偏软、执法行为缺乏强制力,难以让人长记性,自然会久拖不发。

  拖欠农民工工资6年不发,肯定涉及到当地有关职能部门“不作为”的问题。比如,查处不力,没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等。但报道说,对于天信公司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9月已经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该公司支付了20万元工资,剩下一直没有结清。这说明执法的力度不够。当然,拖欠工资不单是公安部门管理的事,当人社部门、工会组织等都有责任帮助农民工讨薪。

  拖欠农民工工资6年不发,这可以说一起“恶意欠薪”行为,对此,时下一般只能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治理,伤不了“恶性欠薪”者的痛处,以致不少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形成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心态。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就要求从客观上以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威慑力量来“法治”欠薪者。毕竟,不依法支付报酬,从道义上讲,是一种恶行,与侵占、侵吞他人财产无异,理应算犯罪,才能契合法治精神。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虽不是专门法规,但对于“恶性欠薪”者可以参照执行。问题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一打的纲领不如一个行动”,法规只有被执行才能生效。这就要求执法为民的“官员”们牢记自己的职责,把“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从法律上落到实处,尽快出台欠薪入罪操作办法。既可追究“恶性欠薪”者的经济责任,也可追究“恶性欠薪”者的刑事责任,自然能够克服违法低成本带来的危害,使“恶意欠薪”者得不偿失,从而真正使根治“欠薪病”走上法治之道,让“恶性欠薪”问题得到根本性的遏制,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伤害。

  当然,古人云:“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时下,临近年关,是欠薪问题的多发期,如何把劳动法规落到实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政府的信用和威信。而从严打击,或把“欠薪入罪”百分之百落实到位,只是做“事后诸葛亮”,不能防患于未然。因而,各地不妨提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采取“必行之法”,从源头上治理“欠薪症”(路可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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