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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组织旅游被罚,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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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14:06: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正值踏青旅游旺季,通过朋友圈召集一起外出游玩方兴未艾。不过,用微信违规组织户外旅游小心被罚。26日,广东省英德市旅游局通报了一起通过微信公众号召集市民外出游玩,并直接收取费用个案的查处情况,引来网友热议。(2月27日《广州日报》)

  亲朋好友之间,或者是普通网友之间,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互相邀约,趁着大好春光一起外出踏春游玩,这都是现在司空见惯的事情,也没有什么不好。但是一些组织、机构也把微信公号、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当成了牟利的平台,通过召集和组织网友进行旅游活动,然后收取费用,则不但涉嫌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把参与其中的网友置于各种未知的风险当中。

  在英德市旅游局最新通报的这起违规组织旅游案件中,组织者是当地的一家户外组织,其并没有旅行社的资质,自然也就不具备组织旅行团进行旅游活动的资格,然而这家户外组织却通过自己的微信公号发布召集信息,并且向活动参与者收取了相关的费用。这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根据《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却私自组织旅游活动,一方面涉嫌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尤其是对于那些正规的旅行社来说,就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竞争的关系,因为这种非法组织的旅游活动实际上处于政府脱管状态,不用缴纳各种税费,对正规旅行社显然不公平。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相关的资质,不但操作过程中会产生种种问题,而且一旦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游客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势必陷入事后的各种推诿扯皮当中。

  过去我们说那些没有正规导游证,但是却冒充导游拉客带团者为“黑导游”,那么现在这些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却私自组织旅游活动的机构或组织,也可以被称为“黑社”。如果不被查处,也没有发生意外情况,这些“黑社”将大赚特赚,但是一旦被查处,或者是有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那么游客的合法权益将丝毫得不到保障。

  在微信上组织旅游活动,和目前在微信上贩卖各种所谓的“私厨美食”等等行为都是一个性质,也可以看作是“互联网+经济”的一种,但是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角度出发,任何的“互联网+经济”都要以遵纪守法为出发点,其经营行为都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既需要政府有关方面加大规范、引导和查处的力度,同时也希望广大网友睁大眼睛,莫因为贪图便宜,或者是觉得新鲜,就轻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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