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商场2月27日发生一起两名幼童从高空坠落身亡的惨剧,当地警方通报,两名幼童是兄妹,事发时有家长陪同。此事引起网络关注。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发生这样的事,孩子家长所承受的悲痛是巨大的,但是家长确实有责任。(3月1日《新京报》)
天津市两名儿童商场坠亡,是意外,也是父母的无心之失,但这种失误是致命的,是孩子的父母和社会所无法承受的。惨剧发生后,舆论不出意外地讨论,导致惨剧发生到底是谁的责任,如商家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父母有没有尽到监护照看的责任,乃至有法律人士还指出,孩子的家长要为第二个孩子的死亡担刑责。的确,两名儿童的坠亡,其父母难辞其责,怎么追究都不为过,然而,再严重的追究都是于事无补的。
真正尴尬的是,每每惨剧发生后才讨论监护责任,才想到如何追究责任,并不足以防范下一个惨剧的发生。就个案来说,如果两名儿童只是险些坠落,或者换个地点未造成伤亡的后果,会不会被追究责任?应当说是不会的,至多是舆论的批评,亲人的责骂。类似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以把孩子单独留在车内为例,无论是父母,还是幼儿园的老师,只要不发生严重后果,都不会受到公权机关的惩处,而一旦导致死亡则会面临牢狱之灾。尽管视后果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然而,近些年每到暑期,总会发生数起幼儿窒息校车内的惨剧。
儿童监护失责可能是常态,但失责导致悲剧、惨剧发生则充满概率性,这必然使得通过从后果追责来倒逼监护“尽责”的制约失灵。事实上,对于儿童的监护,底线不能是不出事,而是负有监护责任者,不能将儿童置身于险地,放任其可能产生可以预知的危险行为。比如,个案中父母不能让孩子靠近商场中庭的栏杆,甚至不能带孩子到类似的场所。
“儿童商场坠亡”当反思监护责任的缺漏,重视对监护行为本身的约束,防范儿童的现实风险。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细化儿童监护人责任的设计,用法规的形式教会父母和其他的人员,如何来监护和照看孩子。这方面,一些省市近些年作了一些尝试,如,禁止12岁以下孩子单独留在家里、单独从事某些行为,禁止儿童坐副驾位置、倡导车辆安装儿童座椅等相应列入了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但总体还显零碎,不系统不全面,还需要依据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特点,不断充实、完善和规范。另一方面,还应确立监督、执法与惩戒机制,这方面可以说还是空白,尤其是父母监护未成年人,仍然被当成家务事看待,监督与惩戒无法介入,落实不落实监护责任,会不会落实监护责任,懂不懂得监护行为的边界,全凭监护人的认知和自觉,很难堵上监护失责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