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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不设诉讼时效是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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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4 14:2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好声音:“我国对刑事案件的追诉期最高是20年,但很多儿童被解救是在二三十年之后,当初,警方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孩子被拐卖时才给立案,但绝大多数家长找不到证据,所以这类案件基本都是按照走失处理,没有立案,因此现在都过了诉讼时效。这些家庭明知道是谁干的却没法追究,这不公平。”——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人张宝艳建议拐卖儿童罪不设诉讼时效。

小蒋说: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尤其是后一条,值得深思。当初,许多丢孩子的家庭怀疑孩子被拐卖,却找不到证据,未被公安机关立案。这其实陷入了一个悖论——如果找到拐卖证据,孩子岂不是很可能被解救回来?事实上,有关犯罪早已发生,被受害人家庭早已“察觉”并试图追究,受害人更承受了巨大的精神与现实痛苦,苦苦寻找孩子几十年乃至终生,怎能被视为“民不举,法不究”?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人张宝艳建议拐卖儿童罪不设诉讼时效,与刑法规定的“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是契合的。对此,立法部门可否出台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惩治震慑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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