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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赖”做朋友应讲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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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 07:54: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A公司借人580万元不还,经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判决后仍然不还。法院调查到其为B公司施工尚有700余万元工程款未付,于2015年10月向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A公司580万元。不料,B公司于去年2月擅自支付了款项。今年8月23日,法院责令其追回冻结款项,但逾期没有追回,被法院罚款50万元。据悉,这是颍州法院对协助执行人开出的首张“罚单”。(中安在线9月29日)

虽然这是该法院向协助义务人开出的首张“罚单”,但协助义务人因不履行协助义务被处罚的事情并不鲜见。比如,今年3月汉中中院到建行西安曲江支行查询被执行人贷款信息遭拒,该行被罚50万元;今年5月昆明官渡法院到重庆某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被拒绝,该局被罚10万元;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沭阳管理部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去年被沭阳县法院罚款20万元……

为何那么多协助义务人为了维护当事人甚至“老赖”的不当利益(或客观上起到这种作用),不惜对抗法律呢?除了一些国家机关型的协助人有傲慢、和法院比权力的因素外,绝大多数协助人是因为与当事人、“老赖”有业务上的往来关系,甚或是好朋友。不要忘记的是,“老赖”的债权人当初也与其是很好的朋友或者关系密切者,不然的话,是不会借给其那么多钱或让其欠下大笔债务的。既然“老赖”能对原先的朋友耍赖,没有诚信,也难免会对现在的朋友进行坑骗,背信弃义。和“老赖”做朋友必须有防备之心。

退一步说,即使与“老赖”是最好的朋友,对其绝对信赖,也应当对其不诚信、违法行为进行规劝,不应当为了维护其不当利益而自己去违法。《民事诉讼法》第114条明确规定,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像B公司这样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然我行我素,不把协助义务当回事,擅自向A公司支付款项,被法院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

值得思考的是,对于像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很多单位的处罚,后果并不一定落在责任人身上,通常是由单位甚至是纳税人替责任人买单。加上一些人目无法纪,对抗法律义务也是个人任性、法律意识淡漠或与“老赖”有朋友关系的表现,尽管单位应当对他们运用职权违法的行为负责,但个人也不应当脱了干系,不应不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任何代价。正是因此,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当前的普遍现象是,各地法院只注意对单位进行处罚,没有对责任人个人处罚问题引起重视。为了更好地让责任人吸取教训和起到警示效果,必须对单位处罚和责任人个人处罚并重,在处罚单位的时候不能忘了责任人个人。

不仅如此,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不仅仅是违法问题,责任人也应当承担责任,其行为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责任人会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引起刑事追责。报道说,B公司已将50万元罚款交到法院,580万元也扣划到法院,如果该款追不回来的话,相关责任人很可能会因为“对朋友讲义气”而抱恨终身。

有必要引起注意的是,不仅“老赖”不悔改会构成拒执罪,对“老赖”讲义气没分寸,与其共同对抗协助义务的朋友、其他协助人也可能会触犯该罪,落得与其一样的下场。维护“老赖”利益必须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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