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绩溪县金沙派出所辖区发生打架事件,民警了解到:某店主向程某索要欠款,程某不给,随后两人打架。民警询问程某为何有钱不给时,程某称:“欠账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更何况他那种态度,我就是不给。” 欠账还钱天经地义,程某之言无异于对常识和认知的挑战。然而,人的思想观念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其产生有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根源。很多债务人言而无信、欠账不还,债权人即便告上法庭,也可能因为债务人成功隐匿可供执行财产而导致神圣的判决变成“法律白条”。要账难、债务人不主动还钱就无可奈何,早就成了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也就难怪有人会产生欠账(不还)是正常现象乃至天经地义的错觉。 要纠正这种错觉和扭曲心态,必须首先解决执行难问题,让欠账不还者不仅受到社会谴责,也受到法律惩罚,使其不敢隐匿财产,也无处隐匿。此外,由于人们会根据违法、违约的后果如何来选择是否守法、守约,所以要根本上让人守信、自觉履行义务,不敢任性、颠倒黑白,还须健全惩戒机制,让不自觉履行义务者付出合理代价。值得反思的是,中国的违约金主要是赔偿性的,围绕着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打转而缺乏制裁性不说,诉讼费也偏低,提起诉讼对不讲诚信和不自觉履行义务者几乎不造成什么负担,所以他们并不害怕上法庭,近年来“诉讼爆炸”,很大程度上就是“老赖”所致。 反观国外很多地方,或者是实行高额诉讼费制度,使诉讼费成为对不自觉履行义务行为的有效制裁,从而使人鉴于高昂的诉讼费负担而不得不履行义务;或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虽然低微,但败诉方须承担胜诉方聘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使其总花费不菲。所以,对于清楚无误的债务,债务人一般不会让债权人把自己告上法庭。 为了打击“欠账不还天经地义”的嚣张气焰,有必要让那些不自觉履行义务者付出令其顾忌的代价。大幅度提高诉讼费的办法在现阶段缺乏可行性,可考虑在对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予以适当惩罚的基础上,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聘请律师费用和因诉讼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而且,不管是因为不履行义务而使人不得不起诉,还是滥用诉权使人应诉,所产生的费用都是过错方引起的,也应当让其买单,法律不应对因任性给他人增加的负担或造成的损失置之不理。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为了让所有过错人都为其过错付出应有代价,也对无过错人都公平,有必要把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的做法扩展到所有案件中。 也只有提高诉讼成本,让债务人、过错人都为其过错买单,而不是平白给人添堵、增加负担,他们才会对任性行为有所顾虑,也才会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并使大量的清楚债务纠纷在诉讼外解决,使司法机关在因债务人造成的繁重的审判和执行压力中解脱出来,把精力主要用于那些真正有意义的争讼案件,发挥好通过具体案件给社会以合理指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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