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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他一直在现场,为啥还被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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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9 16:25: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交通肇事后,他一直留在现场,还跟交警交谈了几句,可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逃逸,究竟是什么原因?

案情回顾

李建和孙猛是发小,2018年9月9日下午,李建和孙猛等七人在一家饭馆吃饭,席间七人都喝了酒。晚上十点多,大家准备散场回家,李建发现自己的摩托车钥匙找不到了,便借了孙猛的面包车开回曲阜市陵城镇老家,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张远发生碰撞,张元伤势严重。李建瞬间慌了神,没有拨打110、120,而是拨通了孙猛的电话。孙猛闻讯,立马带朋友孔杰赶往现场。

到了现场,三人一合计,由孔杰顶替李建拨打110报案,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很快,交警前来案发现场处理事故。当交警询问谁是肇事司机时,三人一致表示是孔杰。随后,孔杰被交警带到事故科了解情况。面对讯问,孔杰没了底气,交代了实情。次日,李建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案庭审过程中,李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李建案发后没有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逃逸。公诉人与辩护人就此问题开展了激烈的辩论。

2019年4月11日,曲阜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李建交通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但没有履行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反而同意他人来现场冒名顶替,隐瞒自己是驾驶员的事实,导致处理事故的交警无法对其本人进行相关检测。找人顶包的行为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曲阜检察


(原标题《案发后他一直在现场,为啥还被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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