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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心主任贪了养老金,凭啥再要投保人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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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 17:43: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丨克鲜
养老金被社保中心主任贪污了,还得交一遍社保才能拿退休金?
2009年至2012年期间,安徽宣城绩溪县10多名群众,向时任绩溪县社保中心主任曹某交纳了40余万元,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补缴业务。
不料,曹某竟将这40余万据为己有。2019年,曹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违法所得的40余万元上缴国库。
然而,由于曹某无力退赃,10多名投保群众中大部分人被社保中心要求补缴社保金,否则就拿不到退休金。
有投保人在2009年向曹某交纳了2.7万余元,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补缴,之后就开始领取退休金。但在2020年5月接到社保中心通知,称曹某因贪污被判刑,社保中心没有收到其社保金,将停发其退休金。
(曹某获刑的判决书)
“追赃”追到老百姓头上了?
要是曹主任把挪用的社保资金给了小三,向小三“追讨赃款”,还有得一说。但这些群众是按当地的要求向社保中心主任交的钱。社保中心是“真中心”,曹主任是“真主任”,交的钱是真的,相应的票据也是真的,甚至有人连退休金都开始拿了,怎么曹主任东窗事发了,就需要他们补缴社保金了?
横看竖看,绩溪社保中心的追讨行为都没有道理。
首先,曹主任向相关群众收取一次性养老保险补缴费用,就是职务行为,要由其所代表的社保中心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社保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混乱,才出了曹主任这么个“大老鼠”,怎么能向补缴社保的群众要第二回?
其次,《民法典》第187条明确规定:民事债权优先于刑事罚金、没收财产而受偿。这体现的是国家对普通公民财产权的“优先级呵护”,宁可亏了国家的,也得尽量把老百姓的债先还掉。
《民法典》还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曹主任坑投保群众钱这种事,既构成了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罚没赃款入国库的刑事责任,也需要承担给受害人退钱的法律责任。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优先承担民事责任,把足额补缴退回社保基金,这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正道,也是真正落实《民法典》中的优先保护民事债权的原则。
(投保人补缴养老保险的现金汇款单)
最后,从打击职务的角度来看说,既然曹某侵吞社保金属于职务犯罪,应由社保中心代缴后追偿,社保中心要求参保者再次缴纳社保金,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当中看到公平和正义,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特别是像曹主任这样的小苍蝇官,虽然贪得不多,但确确实实损害到了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办理案件时也应该明确围绕“人民至上”展开,不能“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不能在反腐的时候误伤群众。
老老实实交社保的群众,不是腐败的“共案犯”,不是“受益人”,追赃不能追到他们头上。曹主任贪墨老百姓的养老钱,已经是丢了一次丑了,再让老百姓补缴社保,那是第二次出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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