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何以堪?泸州交警佩枪“丢”人
痴 山
《警方回应交警开房丢佩枪:不算丢枪是暂时失控》报道:5月23日,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泸州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新闻中对交警“丢枪”一事,警方表示,因其离开宾馆时,只是把(私自外出)所携带的公务用枪滞留在了枕头底下。所以呀,许江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
读此颇有“东西路,南北走,出门碰见人咬狗,拿起狗来碰石头”的颠颠倒倒。与新闻中警方证实“交警开房会女下属”,一样荒诞无稽。新闻说呀,交警许江是4月26日下午2点20分左右,开房入住915房间,27日退房;其间女下属的确进过915房间,但1小时后离开,只是“当事人没有承认他们发生了关系”。可当记者提出能否查看当日的监控录像时,相关人员却表示,为保护客人隐私,不便透露。
甭管这交警与女下属,是否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但这这泸州交警的佩枪,的的确确,是把交警给“丢”了。当然,说“遗失”比较准确;说“失去控制”,也不是不可以。何况人家交警只是私务,并非公务。这枪丢不丢人,跟人能有多大关系呢?
只是在交警被佩枪遗失期间,万一这佩枪,被别的什么人捡了去,又万一扣动了扳机,再万一伤及无辜。不知这佩枪,该承担什么责任?又能接受什么样的处罚哪?
2014-5-25鲁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