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天交付房款 不料第二天 房内前租客突然去世了 …… 2022年2月,刘先生夫妇看中上海松江区的一套房产,与房主马阿姨签订买卖合同。 签约后,刘先生夫妇顺利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并于2022年6月7日将包括100万元贷款在内的300万元房款支付给了马阿姨。 双方此前已办理完毕 产权过户手续 并计划于2022年 6月13日前交接房屋 岂料,当年6月8日 房内即将搬走的租客突然去世了 本该按时交接的房屋 被派出所拉起了警戒线 此后,买卖双方 就交房事宜协商不成 刘先生夫妇无奈起诉,要求马阿姨履行交房义务,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及律师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原告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称:“原告的家人,到目前为止(2022年12月)都不敢进这个房子。” 对此,马阿姨方辩称 目前房屋产证已在原告名下 只是因屋内租客死亡 刘先生夫妇想要退房 才拿未按时交房当借口 一、租客死亡后,刘先生夫妇不愿继续购房,要求退房; 二、双方约定房屋现状交付,刘先生夫妇已在6月8日当天实际控制了房屋,视同马阿姨已交付房屋,故不应承担违约金,且刘先生夫妇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三、马阿姨已积极配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内没有其任何物品,不存在不交房可能; 四、租客在房屋内自然死亡,刘先生夫妇未提供精神严重受损的证据,即便有损害,也与马阿姨无关,不同意承担该项费用,也不同意支付律师费。 对此,马阿姨提起反诉 要求刘先生夫妇支付 剩余房款1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 然而, 刘先生夫妇并不认同 表示: 房屋还在马阿姨控制下 交接尚未完成 一、房款1万元确未支付,愿意在马阿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内扣除; 二、其从未提出过退房,此系马阿姨主观臆断,一直沟通的是如何处理租客死亡后事宜; 三、房屋仍在马阿姨控制下,因出租后房屋内有物品,也会产生水电费,才需要办理交接手续。 但无论是刘先生夫妇还是中介的联系,马阿姨均不予理睬,方使交房之事搁置至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中介工作人员了解到,事发当晚,警方通知刘先生到场,但刘先生表示房屋尚未交付,没有钥匙。 警方叫人来开锁,刘先生签完笔录仍以未收房为由离开了。事后要求马阿姨当面办理交房手续,但马阿姨一直未露面。 后双方于今年1月办理了交房手续。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介人员陈述,租客死亡事件发生后,马阿姨本人一直未出面办理房屋交接事宜,该行为构成违约,故判决其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4万余元。 松江法院泗泾法庭法官蔡珺称,“尽管在2022年6月8日之后,这个房屋处于空置的状态,而且该房屋内也没有马阿姨的物品,但是这并不代表着马阿姨已经履行完了房屋的交付手续,因此法院最终判定了马阿姨违约。” 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 鉴于刘先生夫妇已收房 法院判决 其支付尚欠的1万元房款 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马阿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看看新闻news、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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